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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采购方式的运用难度及解决措施
发布日期:2006-08-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5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成了一个热门话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也在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但机构设置不尽一致,特别是在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之时,采购法上所述的几种采购方式在实际运用中也就出现了有争议的难度,笔者根据几年来的实践,做一点浅显的分析和阐述:

    一、公开招标

    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施,特别是在最基层的县级。一是县级采购中心的信息网络有限,覆盖面不大,很难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使潜在的供应商难以了解采购信息和采购需求,或者说了解信息的供应商并不多,达不到公开招标的效果;二是县级采购中心所操作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不大,难以对较大的供应商产生吸引力,他就是知道了采购信息也难以产生实质性响应;三是就目前看,县级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所操作的都是些利润不大的货物采购,并且供应商知道,县级财力不足,货物采购所需资金,也要供应商先行垫资,也许到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还不能按时结帐。所以,在县级采购目录上,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都难以付诸实施。

    二、邀请招标

    采购法规定,邀请招标的程序和公开招标一样,只是在投标供应商上有一定的区别。公开招标是没有特定的供应商而邀请招标是有特定的供应商的,这就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县级在货物采购时,因为规模不大,用途单一,各采购人在提出采购申请时,都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拟好了一个单一的品牌申请,让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给政府采购中心出了一个天大的难题。采购法规定,不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进行货物采购,都要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而现在每个品牌在一个地区只有一个代理商,别的供应商难以插入,更是难以询到有竞争力的实价,我们在进行实际采购时,多次遇到发邀请书而不接受的现象。

    三、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比较灵活,适应性强,在县级政府采购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威力也较大。但有一个问题,采购法规定“不少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什么叫做作实质性响应?是到现场提交投标书还是购买了标书就算作了实质性响应?现在争论较大,无一定论;再者,就是在逐个进行竞争性谈判后,是每轮谈判的报价都公开唱还只唱最后的中标价?

     四、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的适应性很强,特别适合县级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常规性、小规模的货物采购。但现实中有三个问题难以克服,一是采购法规定要在询价之前成立询价领导小组,并且要有专家参加,在县级小批量、小规模的采购中,势必会增加采购成本,降低工作效率,给采购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给集中采购中心的形象带来不良的影响。二是采购法规定:每次采购都要进行三家以上的询价;三是“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能更改的价格”。这三点都给政府采购的目的“采购符合采购人的需求,质量更高,服务更好,价格更低的货物”造成了一定难度。同一品牌的产品在同一地点也难以询到有竞争力的多个价格,根本对品牌代理商造成不了多大的威胁。询价中,有的想更改报价,但又没有机。,所以说,有时询价采购时,也难以达到节约财政性资金的目的。

    五、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的适应性要求很高,在县级政府采购中,遇到的较少,除公、检、法、司的少量采购以外,基本上没有多少市场。不过单一来源采购把握不严,就容易造成阳光作业下保护阴暗,导致更大的腐败产生。

    综上所述,县级政府采购中,一要理顺机制,规模操作程序,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的实际采购能力和驾驭市场变幻的能力。二要大力发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作用,特别是竞争性谈判的作用。只要上了一定规模的采购要变询价采购为竞争性谈判,以增加透明度和竞争力,降低采购价格,节约财政性资金。三要在通用、成型、常规产品的采购中,适时适价的通过竞争性谈判,建立协议供应商群。在一定期限内由采购人直接在协议供应商群处有选择性的采购所需货物,以达到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的目的。四要加大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建立有纪委、监查,财政采购监管办、审计、人大、政协等部门组成的监管小组,进行现场监管,现场解决问题。做到政府采购既能方便采购人,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利益,又能采购到“质量更高,服务更好,价格更低”的货物和工程,还能为政府节约财政性资金。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沿头防腐的闸门,治腐的利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王大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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