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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政府采购与商业贿赂(上)
发布日期:2006-08-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0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各地组织的培训班、研讨会,中央与省市防治商业贿赂的文件与政策相继出台,预防与惩治腐败的方案与措施,以及自查自纠的计划与汇报材料纷纷出现,甚至网站上也出现了标准化的涉及治理商业贿赂的文字材料,这些对于加深人们对商业贿赂概念的理解,纠正某些模糊认识,对于做好政府采购反商业贿赂的深入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各层次的纵向横向检查是保证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和约束手段,从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更加加深了各级政府反商业贿赂的决心。反商业贿赂的初衷是打击市场要素交易行为中的不公正行为,表达了民众要求公平交易的强烈诉求。确实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礼仪之邦”缺乏诚信是大家公认的事实,固然与儒家的等级制格局有关,所谓“爱有等差”,五伦之外的一般社会成员没有可以遵循的伦理准则,更有甚者诚信与否取舍之间的巨大利益反差诱惑着不诚信行为的公开化,致使“诚实可欺”理念深入人心。在这种气氛下,市场经济秩序被扰乱确属正常现象,集中反映在建设、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等系统与对应的招标行业。政府采购由于是在为政府机关确定签约供应商,一旦不规范的操作,监督、管理与执行各环节就有可能被分别击破,成为政府采购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
   
    一、对政府采购与商业贿赂的两种认识
   
    有关政府采购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关系,目前存在两种片面的认识,也代表了大部分人的看法,有必要对正反两方面的认识进行分析与澄清。
   
    (一)政府采购领域没有商业贿赂行为,而政府采购的各项制度与规范措施本身就是对商业贿赂的有效防范措施。有人认为, 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近四年,政府采购在法律框架内,在社会监督和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督下,在既定的操作程序范围内,正在稳步前进,采购成效日益明显,采购质量逐步提高,已在全社会树立了公正严明的良好形象。由于政府采购执行程序的规范性、代理机构的性质、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性质、政策功能执行的有效性、作为第三方组织者的公正性、采购项目过程缺乏决定性等等因素的客观存在,因此可以说规范的政府采购不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政府采购是规范采购人与供应商行为的活动,是反腐败的有效途径,现在却变成了反腐败的对象,据此,有人认为这样一来会极大地打击了集中采购机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灰心丧气,没有工作动力。现在的集中采购机构普遍人员少,素质能力难以实质性提高,整天忙于各种繁琐的业务工作,现在要搞所谓的反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根本就是本末倒置。退一步说,即使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商业贿赂行为,那集中采购机构能有几个人啊,总比分散在每个单位的采购人员少得多,那么集中起来的贿赂一定就比采购人接受的大量贿赂要少得多。政府采购领域还存在着体制和机制上的诸多原则性问题,包括政府采购法的执行都支离破碎,国家不从这些方面进行探索与改革,不从制定实施细则入手,而是掩盖实际工作中的矛盾,搞一些隔靴搔痒的形式做法,实在想不通。政府采购领域的表面繁华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王顾左右而言他”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管分离、工程采购进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权威性、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混乱局面和不利于开展工作的被边缘化的现状、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得不到及时控制,未经采购的票据审核的独断性和不透明性,谁来监督监督者等等,这些严峻科题尚未被重视。当然假如能够借反商业贿赂契机,客观地研究排查中暴露的由于体质缺陷而导致商业贿赂行为,有针对性地对监管和采购人的权利进行控制,倒不失为一项好的措施。
   
    (二)政府采购领域有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存在,集中采购变成了集中腐败。联系群众呼声较高的药品与医疗机构回扣现象、工程招投标的巨大操作空间、交通、水利、教育、金融领域的腐败现象,有些人认为政府采购领域一定存在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集中采购机构在岗位设置、项目委托、标书与评分办法制定、评审与中标、履约与验收、票据的审验、相关信息的传递等等方面定会成为集中采购机构寻租受贿的大舞台。这些人凭借自己的主观想象,没有根据地猜测,或者是依据所谓的“经验”判断,根本不了解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对集中采购机构抱有偏见,认为法律限制采购人的自行购买权就是给了集中采购机构决定权,每个招标项目都是由采购中心说了算,供应商只要把集中采购机构的关节打通,什么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了。(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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