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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政府采购与商业贿赂(中)
发布日期:2006-08-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2

    二、正确认识与理解政府采购与商业贿赂
   
    可以说上述两种观点代表了绝大部分人对政府采购与商业贿赂的认识,这种认识带有很大的片面性,不能真实地反映政府采购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规范的政府采购没有商业贿赂,然而目前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离政府采购规范性要求尚有一定距离,因此从理论上说商业贿赂会在一定层次和一定范围内存在;但也不是说政府采购已经一片黑暗,变成了腐败的温床,政府采购整体上是好的,阳光操作已经深入人心,是规范财政支出的利器。政府采购商业贿赂的存在也表现出不同的特色,主要与采购机构的地位、设置模式与权力运作,与监管部门的权力控制、规范操作等有直接的关系。具体而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委、监管机构的一些不规则的行为,有可能成为供应商商业贿赂攻击的对象,这些方面要引起高度重视。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购人权力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目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采购人是特殊的阶层,采购项目需求方的地位,使得其有项目采购需求的直接描述权,所提供的技术参数、技术方案对招标项目有直接的决定力量,对供应商的要求是否具有倾向性,对评分办法的指导性建议有时能左右评标结果。采购人不规范的权力还很多,如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规避公开招标和擅自提前采购后再履行采购审批程序,采购人评委倾向性意见,误导评委作出不公正的评定,不接受评委评定的中标结果,而又提不出合理的理由,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采购合同,验收时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导致公共利益蒙受损失,不恰当地行使政府采购法授予的超出采购预算的否决权,中标以后迟迟不签订合同,使得招标时的环境改变很多,给合同履行供应商造成一定损失等等,这些不正常的行为方式可以给中标的和非中标供应商提供许多钻营的空间,利益寻阻的风险很大。

    二是财政监管部门权力过大成为不公平竞争和商业贿赂的主 “战场”。由于全国范围内对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的统一标准尚未作出,更由于地方特色和领导权重因素的影响,监管部门的权力运行机制很不统一,有些机构的权力运作不受任何监督,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自然难逃商业贿赂的攻击。如未经招标而签发票的权力,这项权力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严重冲击,一旦不受监督后果是难以预料的,非定点维修的上万元的票据监管部门签字盖章后就可以直接兑现成人民币,未经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可以跳过集中采购机构随意地报销,可以说票据签字权是反商业贿赂的重中之重,不知财政部门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这项权力控制的重要性,是反商业贿赂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假如财政部只把反商业贿赂的眼光盯在别人身上,把反商业贿赂的对象限定在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身上,而对自己身边发生的重大腐败行为不闻不问,是不符合客观规律与现实需求的。监管部门还有许多难以言说的权力,对自己的权力如何控制,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敷衍了事是不行的。

    三是评委因素也是导致商业贿赂的重要因素之一。采购机构不能决定中标结果,而一般由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决定中标候选人,且没有特别的理由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必须尊重评委的意见,于是兼职的评委成为政府采购工作中掌握生杀大权的阶层,不规范的评委管理与评标工作有可能为供应商的贿赂介入提供捷径。

    四是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活动组织不力可能导致腐败。集中采购机构虽然有很强的维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但假如管理措施不严格,也会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如对采购人的歧视性要求不能坚持原则,内部管理松散,与采购人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泄露对供应商有利的评审情况等。而社会代理机构的运行现状更是令人担忧,目前财政监管部门还不能介入监管,而监察局驻场制也仅是象征性的行为,缺乏也没有义务对事务性的招标行为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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