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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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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政府采购与商业贿赂(下)
发布日期:2006-08-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4

    三、政府采购导致商业贿赂的风险机制探讨
   
    不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和机制与商业贿赂有直接关系,使政府采购导致商业风险的几率增加。
  
    一是对采购人的处罚归属部门与处理力度上的欠缺。政府采购法只对采购人一些业务方面违背规定提出了概括性的处罚措施,如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交行政主观部门处分,停止按预算提供资金等。处罚主体不是很明确,而且财政部门处罚采购人的力度是微薄的,甚至对一些具体的问题没有任何的约束力,例如对采购人拒绝执行中标项目、合同履约后拒绝或无限期拖延付款期限、以领导批示规避公开招标程序、随意以超出采购预算否定中标结果等行为,采购中心与监管部门对此没有处罚手段,而且还引导了采购人的肆意而为的处世态度,导致商业贿赂风险增加。
   
    二是采管职责界限不是十分清晰。不管采关分离与否,双方的职能不明确的问题都是存在的,政府采购该如何正常地履行政府采购业务,监管部门如何全面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怎样才能做到不干涉政府采购具体业务,概念如何界定,双方的权力如何进行监督与相互监督等等,这些具体的问题必须明确。特别是涉及到对政府采购制度有直接冲击力的权力控制要慎之又慎,如协议与定点采购合同主体身份,监管部门不能以合同主体身份签订合同,监管单位不得插手具体业务的管理,而让采购中心“赋闲”;分散采购的决定权不能由监管机构说了算,执行机构甚至不知晓内情,要设立具体的准入标准,不能由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领导说了算,要以制度进行控制;未进行采购的项目票据审核不能由监管部门一票审定制,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核;采购方式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据集中采购目录的具体规定,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作出,再由监管部门进行审定,不能由监管部门直接作出。监管部门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秩序是一种知法犯法的愚蠢行为,监管工作要有监管的“平台”,国家要具体界定统一的执行标准,彻底改变两部门在摸索中相互“磨擦”而火花迸射的情况,节约有限的采购资源,不至于因虚耗而浪费掉。
   
    三是监管内部权力的控制不能根本上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有决定权才有引起商业贿赂的资本。目前规范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任何决定权,而监管部门却过多地拥有了政府采购项目的各层次的决定权,从体制上说是不正常的现象,监管部门有识之士也认识到权力运作上的危害性,进行了一些“改良运动”,如票据审核时必须要有两人共同审定,避免独断专行而违法乱纪,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朗,主要因素是两人监督之间的所谓“行政地位”不对称,缺乏真正相互监督的基础,加上时时以领导的要求来做挡箭牌,相互监督形同虚设。
   
    四是政府采购体制不规范是商业贿赂的最大风险。政府采购的商业贿赂风险体现在不规范的制度建设上,体现在制度得不到有效全面执行上,制度与体制的风险是致命的和最大的风险。政府采购只有理顺工作机制,以机构设置、业务标准、人员素质要求、执行与监管模式标准、排除干扰而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法等内容为抓手,在制度建设与体制改革上有所作为,才能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侵蚀,还政府采购一片净土,一方蓝天。(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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