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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走出去总资产须过50亿
发布日期:2006-08-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3

      自今年9月1日起,所有境内企业涉及投资、设立境外保险机构的行为将全部被纳入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范畴。

  根据日前公布的《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保监会将对境内保险企业以及非保险企业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这些境外保险类机构进行监管。

  其中《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开业两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两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偿付能力额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并且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除此之外,保监会还严格控制保险企业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和对外贷款。除保单质押贷款外,境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贷款;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则规定应当取得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协议书;同时以财产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协议的,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质押财产重估价值的60%。

  在人员管理方面,保监会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应当对派往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期中审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对于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保险公司,将会被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保监会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于非保险机构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或者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20%以上股权的行为,按照《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保监会规定其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能够证明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以及稳定的经营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同时在向保监会上报的申请材料中还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在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意见书,以及拟设保险类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筹建方案等材料。

  除设立和收购行为外,非保险机构转让其境外保险类企业股权也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另外,保监会还将对这些由非保险机构设立或收购的境外保险企业进行日常性的监管。规定这些境外保险类企业在所在地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同时在这些境外保险类企业发生解散、撤销或者破产;机构名称或者注册地变更;机构负责人变动;业务范围调整等重大事项时,境内非保险机构需要在事项发生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记者: 安明静    消息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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