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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发布日期:2006-08-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1

    “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将其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在各地相继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后,中国官方近日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官方今天解释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官方规定,政府将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三十万元人民币,中型企业不低于一百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两百万元。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五百万元。

  官方表示,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政府批准,由代理银行办理。

  官方称,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政府将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核准后,企业可以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记者:赵建华    消息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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