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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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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中标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0-11-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64
    1、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间(中标通知书未发),向招标人提出放弃本次中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后,要求其赔偿损失,请问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需要负赔偿责任吗? 
    答:由于对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归属问题还存在争议,因此这个问题不是很好回答。投标保证金的没收,说到底是为了补偿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但只能针对直接损失。其实,像这种损失很难确切地计量,您讲的这种情况,也不可能将2个报价的差额给补上。如果发生此事有其他原因,那损失就更不好估量了。而且真的会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少之又少,大都会采用其他中庸的做法解决。

    2、我们最近进行的2个招标项目都发生了投标人在投标承诺书中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写错的情况:招标文件要求提供1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实际上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也是这个金额,只是在承诺书中写成了30万元。此种情况是否属于细微偏差,是否应该作无效投标处理?
    答:这种情况一般是编制投标文件时忘记修改了,应该属于马虎大意,不愿意相信他们是有意的。遇到这种情况在开标后至评标结束前,找个机会让其法人授权代理人修改后签字即可,没有必要大惊小怪。如果情况相反,即招标文件要求30万元而承诺并交了15万元的话那问题性质就不一样了,必须作无效投标处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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