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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联合通知: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退税
发布日期:2006-08-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9

      国税总局和发改委发文,明确三类外资企业在采购国产设备时可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这三类外资企业包括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等。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办法指出,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办法确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于2005年1月1日实施,其中涉及鼓励类产业包括:农、林、牧、渔,采掘业,制造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业,邮电通信业等13大类。

  在办法实施之前批准的项目,属于退税范围内而未办理退税的,应按规定向发改委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实习记者:周明 记者:申屠青南    消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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