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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违规供应商为何欲说又止(上)
发布日期:2006-08-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1

    纵览各地政府采购网站,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鲜有公布,但这并不代表供应商违规行为不多。加大违规供应商的名单披露力度,构建全国统一平台,不仅可以威慑供应商,而且使监管行为本身处于社会监督之下。
 
    担心为双刃剑所伤

    虽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不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串标、中标后拖延供货等违规行为,但却很少披露违规供应商名单。不少人表示,这里涉及到依法取证要切实可靠的问题。

    处罚依据不清心虚

    任何决定的做出都要依据,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也一样。什么是违规?违什么规?《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提到了处理违规供应商的详细适用情形,尽管如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时仍然感到很棘手。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长俞建玉强调:“棘手的关键是法律不细化!”

    比如说,《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在规定对供应商处罚的几种适用情形时提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那么,何谓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是什么部门?财政部门还是纪检监察部门?这些都很模糊。

    云南省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董亚波也感到法律的模糊让工作不好开展,法律应该更“硬”点。比如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到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都应该受到处罚,“何谓无正当理由?什么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是怎么签的?是99%拒绝还是1%拒绝?程度不一样,处罚的尺度又该怎样把握?”董亚波用一连串的疑问道出了处理中的尴尬。

    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依据不细化,这造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违规供应商时举步维艰,心虚,更谈不上在网上公布处罚结果了。

    证据认定主体模糊

    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并把处罚结果上网公布,这在不少监管人员看来不太容易,原因在于对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有所顾忌。

    虽然法律上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但有人表示,财政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在实际操作中不是十分明确。俞建玉提到:“财政部门要取证,让供应商提供证据,但财政部门不是工商部门,凭什么去取证?财政部门的职责应该界定清楚,不能乱作为。”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认定主体模糊,很容易造成证据可信与否难以辨别,董亚波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提供的证据,到底以谁的为准,该信谁的?第一时间现场监控的影像资料有效,事后监管寻找的证据不见得就是充分的,法律上或许根本不认,财政部门怎敢乱作为?”

    怕成被告

    许多监管部门不主张轻易上网公布违规供应商的名单,在于不想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对供应商进行处罚,而且还因为如果供应商不满意处罚结果,把监管部门告上法庭,肯定会增加采购成本,甚至导致最后两败俱伤。 

    “没收投标或者履约保证金、通报等行为都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报批程序很复杂。”董亚波提到:“有时供应商还会申请听证,提供更多的证据,监管部门容易成为被告。听证,打官司,耗费人力、财力,其行政成本很高。”

    某地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披露违规供应商的行为是把双刃剑,一把在监管部门头上,一把在供应商身上,如果监管部门处理时没有铁板子上订钉的证据,就会自食其果。教训多了,疼了,痛了,监管部门更知道怎么保护自己,变得不轻易做处理决定,更不轻易地去上网公布,或许这番话更能解释违规供应商名单公布得比较少的原因。

    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更多的监管人员在处理违规供应商时感到现有法律不够细化,使监管力不从心,法律亟需细化已是大家的共识。然而,在法律还没有尽善尽美时,监管部门也应该用积极的态度,在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使处理结果更公正,同时加大违规供应商的披露力度。

    宽大处理可行否

    “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从轻处理绝不从重处理,能不处理绝对不去坚决处理,毕竟供应商也不容易。”这种思想在不少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心中存在,这也可以说是违规供应商名单少见的原因之一。究竟该不该对违规供应商抱着“宽大处理”的态度? 

    严惩影响供应商生存

    某地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透露,对违规供应商名单公布得少,是因为总感觉供应商是弱势,尤其是外地供应商不远千里来参加投标,或许为了谋取中标采用了非法手段,如果监管部门查出来要对其进行一种比较严重的处罚,网络效应会使违规供应商为更多人所知晓,在其他地方的采购活动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这对供应商的生存是极大的威胁。

    供应商是社会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社会的供应商,不单单是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存在,所以即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遭受重创,几年内不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仅仅意味着供应商失去了几年的政府采购份额,并不代表也失去众多普通消费者。”云南省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董亚波一口否定了上述说法。

    的确,因担心企业倒闭而采取宽容的做法,似乎有点多余。长此以往,或许还会助长供应商的不规范意识。
 
    如何处理看性质

    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科员高红涛认为,违规供应商的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影响采购活动,就从轻处理,如果是恶意的欺骗,就坚决不能手软。

    比如说,吉林省长春市曾对以报错价和价格过低为由,在确定成交结果后弃标的违约供应商给予扣缴履约保证金2000元的处罚,并进行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曾对一家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的供应商进行处理,处以采购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南宁市政府采购活动。

    对违规供应商姑息纵容,不利于供应商诚信机制的建立;如果进行严惩,又必须慎之又慎,不然会事与愿违。董亚波提出,政府采购市场需要逐步培育壮大,如果不是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违规供应商也自愿做出书面承认过错的承诺,将履约保证金上交国库,这既没形成不良影响,而且还达到了监管效果,所以要把握好处理供应商的度。 (待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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