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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违规供应商为何欲说又止(下)
发布日期:2006-08-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2

    屈服or顶住
 
    为什么违规供应商的名单公布如此之少?一种回答出乎记者意料。某地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提到:“迫于压力。”压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去处理,能迫于什么压力?就算真有压力,是屈服还是顶住?
 
    妥协

    有这样一种说法,大多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比较老实,能够把握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一心一意地参与政府采购,很注意其中游戏规则,倒是财大气粗的供应商凭借自己的影响力和广泛的人力资源,敢于破坏游戏规则,成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违规供应商的一大心病。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接到对供应商的投诉后,本着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去调查,去核实,分明已经找到问题之所在,可就在准备对违规供应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时,当地某重要领导暗示不要扩大事态;或者是违规供应商恶人先告状,散布对监管部门不利的言论,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就像在法庭上,原告说完就宣布退庭,根本不给监管部门说话的机会,监管部门的处罚变得无从下手,不得不在压力中妥协,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就这样不了了之。”某地政府办公室负责人言谈之中很无奈。

    无畏

    然而,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黎清华则亮出了一种更为积极的做法: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出了问题,监管部门不能不管,一定要顶住压力,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是一套规则,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各方必须遵守规则,否则就得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不然对采购人、其他供应商不公平。事实上,真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讨厌违规,对不择手段中标的供应商甚为反感,大家都希望政府采购更加透明、公平,这就是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最强有力的后盾。

    某地对几家违规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进行了网上通报,其中一家是当地政府大院里的维修厂,有背景。该维修厂被通报批评后颇为不满,对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处理结果表示质疑:“为什么采购办要跟市政府对着干?”此言既出,一片哗然。“市政府是修理厂?不是!修理厂是市政府吗?也不是!所以采购办通报的只是修理厂,指向不是市政府,就谈不上采购办与市政府对着干。”该地政府采购办主任回答得理直气壮,颇具底气。正如他说,底气来自于法律,来自于铁的原则,这个时候最需要顶住压力。

    “不管监管部门面对着怎样的压力,供应商违规了一定要处罚,处罚的力度要加大,披露的力度也要加大,不然会影响政府采购秩序,对政府采购的形象也是一种损害。”黎清华言语中透着一种力量。
 
    供应商诚信机制亟需建立

    “手高高地举起,之后又轻轻地放下。”不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违规供应商时很无奈,常常是因种种原因不了了之,更谈不上将处理结果上网公布。长此以往,自然很不利于供应商诚信机制的建立,而供应商的诚信之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序进行又非常重要。

    重罚之下显效果

    究竟该怎样对供应商进行约束,以提高其诚信意识呢?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认为:“违规供应商的名单一定得公布,公布得少,是诚信机制滞后的表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做。”

    违规供应商名单公布之后的问题是,供应商会将被公布的公司名字注销,轻而易举就能再成功注册一个新的公司,人员还是原班人马,如果这样的话,即便公布违规供应商名单,似乎也没有意义。

    就此,肖宝铭认为:“商业贿赂为什么会出现?因为罚得不严,处理力度不够。供应商的违规成本如果低,供应商就敢于犯罪;如果违规成本高,供应商在意欲违规时,可能就会衡量衡量其中的利弊。法治法治,依法而治,有违规行为,该治就得治。”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对每一个违规供应商做出严格的处罚,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净化。

    内部记录存漏洞

    鉴于对违规供应商处罚并上网公布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容易导致行政诉讼,所以在处罚依据不是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某些监管部门仅做一个内部记录,把供应商的违规情况记录在案,如果违规供应商下次还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以把之前的违规记录提供给评审专家,作为评审专家评审时的一个参考,对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以适当扣分,也就是信誉分受影响。

    咋一听,感觉这种做法似乎也能起到约束供应商的作用,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其中存在漏洞:内部记录一定真实可靠吗?没有公布出来的,没有社会监督,也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没有接受大众监督的东西的真实性并非那么令人信服。从这个角度讲,这种内部记录的方法不值得提倡。
 
    “在目前政府采购市场不是十分成熟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对违规供应商还是应该教育为主,一棒子把违规供应商打死也不是目的,最终是为了促使政府采购市场更好地运行。”这是某些人的观点。政府采购既定的法则需要遵守,政府采购市场需要培育,在处理违规供应商根据情况灵活处理未尝不可,但要着眼于供应商诚信机制的建立。不管怎么说,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大违规供应商的披露力度,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增加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重要一环,更是政府采购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砝码。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建议
    打造全国统一平台
 
    鉴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违规供应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披露上有难度,云南省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董亚波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建议:打造统一平台。

    比如说,在全省范围内构建一个可以互相公布违规供应商的平台,由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牵头,省辖区内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联系,每年定期聚会,互相交流各自地市出现的违规供应商名单、违规原因和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这样,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共享了“违规供应商”的资源,如果某供应商在A市闯了政府采购的红灯,有违规纪录,到B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B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就会提防该供应商。也就是说,供应商在一个地市有违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将受影响。
 
    此外,各个地市互通有无,还可以互相学习彼此的处理技巧,有助于监管部门监管水平的提升。

    如果推及全国,可以打造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平台,这样如果一家供应商在一个省出现违规行为,参与其他省份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也会受到影响。

    有了这样的平台,供应商最终会明白,如果遵守了政府采购规则,拥有良好的信誉,在一个省乃至全国的政府采购活动空间就会扩大;相反,活动空间就会缩小。

    短评:
    监管也要接受监督
 
    采访过程中,当问到违规供应商为什么披露得那么少时,听到的最多的话是:“没有铁证,怎敢乱公布?大多是没收履约保证金或者内部做一个记录之后,重新组织招标,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儿,不然一不小心监管就成了被告。”对违规供应商有处罚,但是不予上网公布似乎成了司空见惯的做法,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把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布,这是监管部门的权力,那么多人弃权力于一边实在不可思议。而且将违规供应商名单公布于众,是对采购人的一种尊重,也是对供应商的尊重,尤其是对违规供应商的尊重。因为违规供应商能在被公布被通报的“痛”中认识到自己违规行为的严重,从而能够自省,能在今后的采购互动中更加规范。

    另外,监管部门也要敢于把处理结果予以公布,这是监管部门坦荡监管的一种表现。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意味着不仅采购活动要遵循“三公”和诚信原则,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也要透明。如果监管部门敢于把自己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理结果完全公开,可以更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这不仅是监管部门自信监管的一种表现,也是监管部门敢于接受监督的勇气之举,还是监管部门愿意改进工作的积极表态。

    从政府采购发展趋势来看,需要建立一个公布违规供应商的统一平台,这样,违规供应商的名单等资源可以为全国所共享,不仅利于监管的有的放矢,更利于供应商素质的提高,从而利于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序进行。(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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