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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鼓励本土创新的世界通则
发布日期:2010-11-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747

   今年4月以来,对中国通过政府采购激励措施促进自主创新的行为,国外出现了一些反对声音。美国商会认为这项政策会导致企业经营受到不利影响,美国商务部长骆家辉也表示将对中国政府提出“关切”。事实上,对中国政府采购激励措施的质疑是没有道理的。以政府采购刺激本国企业技术创新不是中国的独创,而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美国法律规定购买美国货
  以科技最发达的美国为例,其政府采购以1933年于经济大萧条时期颁布的《购买美国产品法》为核心。该法迄今已实施了70余年,期间虽经历了几次修改,但其宗旨都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构成美国在政府采购中保护本国产业、歧视外国产品的法律基础。
  《购买美国产品法》最初制定的宗旨就是为了“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工人和美国投资资本”。该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购买美国产品。其所指的“美国产品”是指最终产品中美国零部件含量不少于50%的产品。只有在美国生产的数量不足或者国内价格过高,或者不买外国货将会对美国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才购买外国产品。
  在美国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果本国供应商的报价比外国供应商的报价高出不超过6%的幅度,那就必须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而对中小型企业则更优待,他们可以享受高达12%的报价优惠。这对增加中小企业在美国政府采购市场中的竞争力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目前,美国联邦政府每年的采购量为2000亿美元左右,2008财年,实际用于采购小企业产品的比例为22%。
  需要说明的是,《购买美国产品法》并不与WTO相抵触和矛盾。这部法律不覆盖《WTO政府采购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美国与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所管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凡是没有达到诸多贸易协定的门槛阈值标准的,所有使用公共资金的政府采购部门仍然应当执行美国《贸易协定法》《购买美国产品法》和《联邦采购条例》的规定。例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市场受《WTO政府采购协定》管辖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阈值是194000美元,工程是7443000美元,低于这一金额门槛的,都要受到“购买美国产品条款”的羁束。
  美国如今更照顾自家人
  美国一方面在政府采购中通过“提高技术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和“技术法规变化”等技术壁垒政策,提高外国高技术革新产品进入的“门槛”,以削弱外国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为了扶持本国技术发展,美国政府建立了与私人投资联合采购合作。
  例如,《政府采购法》规定,对有发展前景的小型企业建立特别基金,每个合格小型企业可获得高达85万美元的政府采购合同;对该类合同的每一美元采购,协约私人企业就对该小企业做出自己的1—4美元的采购或投资合同,即高达340万美元的采购或投资合同。
  在种种政策的保护下,美国联邦政府2005年94%的政府采购为注册为美国企业的公司所获得,而只有6%为非美国企业。
  不仅如此,近期经济刺激法案中又现“购买美货”条款。美国2009年2月出台的经济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又提到了“购买美货”条款,即“使用《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资金进行的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改造、维护与维修项目中所使用的所有钢铁和制成品必须产自美国,除非出现以下情形:该规定的实施不符合公共利益;相关产品在美国生产不足、供应不足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该规定的实施将导致整个工程的成本上升25%以上”。
  该法案没有任何的定义性和解释性的辅助文本,留下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为国货条款的执行留下较大的发挥空间。例如,对于“购买国货将导致整个工程的成本上升25%以上”这一例外,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这是因为很少有因为采购美货导致“整个工程”的成本上升如此大的幅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的本国企业的优惠幅度仅有6%—12%,而此次确定的国货价格优惠幅度达25%,远远高于《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一般规定。由此可见美国为刺激经济、保证就业,大幅度提高了对本国企业的保护力度。
  各国均利用政府采购刺激本土创新
  不仅美国,通过政府采购中的倾斜政策,推动本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是目前各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
  英国要求政府部门在计算机和通信器材,从本国采购;印度规定在安全、军事、国防等政府部门必须采用国产软件,这与其成为世界上第二大软件出口国密不可分。
  法国政府要求航空、铁路、通信等部门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在法国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尽管严格遵守公正、公平、透明的程序,国外机构可以公平参与,但法国本国企业最终竞标成功的几率远远高于国外企业。
  韩国对国产新技术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特别是在汽车和电子类产品中尤为突出。对高速列车和核电站这些公用事业的装备,全部由政府通过采购采用国产新技术产品。如高速列车,在引进之时政府就决定,在引进法国12台列车后,其他的34台全部采购本国产品。对市场竞争激烈的汽车、计算机产品,政府规定,国产品即使价格较高也优先采用。
  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包括给与国内投标商优惠价格;对于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实施政府采购;对国产高新技术产品实行首购政策,这些都是各国以政府采购支持本土创新的主要做法。
  除此以外,各国普遍规定政府采购中要有一定数额用于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并给与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这也是鼓励本土创新的重要途径。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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