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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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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验收环节应建立标准和规范程序
发布日期:2010-11-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76
    一、政府采购验收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第41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抓好合同履行和验收,对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扩大政府采购影响,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政府采购活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意义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检验供应商履约质量的重要保证。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防止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故意损害采购人合法利益等问题发生的有效措施,从第一源头抓起进行实时约束,最后进行完工验收,可以预防交付使用后产生的不必要麻烦。 
  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检验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节约的重要途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目的,除严格把好招标关外就是验收。通过严格的验收活动,可以有效地避免由于验收不严或根本没有组织验收造成的资金损失和资源浪费问题,可以及时防止和堵塞资金损失漏洞。 
  二、政府采购验收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采购实务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重采购过程、轻合同履行的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基本不介入合同的验收,也鲜有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采购人验收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和问题,不愿意叫真,真正按照采购项目验收标准验收的则很少。另外我们发现个别供应商存在合同履行与投标承诺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标准等问题。部分采购人或由于专业能力所限无法发现,或为谋取私利默认了此种行为,这种情况致使前期开标、评标环节所有的采购过程成为了过场,特别是当出现产品质量和服务问题时,又一股脑地把责任推到了政府采购身上,这不仅影响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性,对采购人的经济利益等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危害和经济损失,也极大地败坏了政府采购声誉,更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影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对政府采购履约加强监督。 
  三、政府采购验收存在的问题成因分析 
  笔者认为当前在政府采购验收领域存在“三不管”盲区,是政府采购验收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由于政府采购“三分离”职能分工的侧重不同,政府采购管理办通常只注重于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具体政府采购项目、任务、指标的下达,只参与行政管理和事后监督,不能即时直接参与、介入对采购项目的验收。政府采购中心则由于专业技术的限制、机构人员配置不足的限制、费用以及管理能力不足等直接间接原因,不能做到对每一个项目验收、对每一笔政府采购资金的运用实施全过程参与和管理。即使有的时候参与了对一些重大项目、大宗、集中项目的验收,其参与的程度和力度以及深度都是很有限的有条件的。 
  很多情况下都是依赖于采购单位自行验收,或委托代理采购机构来实施验收。采购单位作为政府采购的招标人,有的认为有政府采购管理办和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委托的代理采购机构负责进行验收而放弃自己验收;有的因担心影响供需关系或担心验收影响项目进度而不严格验收;还有的个别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着非法的微妙关系,从而导致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大打折扣,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因而陷入验而不收或者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状况。 
  四、完善政府采购验收的思路及对策 
  一是要克服“重采购,轻验收”的思想认识,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宣传力度,自觉组织政府采购验收。在这方面要通过以《政府采购法》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来不断增强依法采购意识,使社会不断了解政府采购工作、支持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使有关各方能够自觉地参与政府采购验收活动,克服“依赖”思想,认真组织验收。 
  二是加大验收力度,加强对验收的监管指导。我们必须在目标一致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因地制宜,探求多种灵活的验收方式,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尤其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起主导作用,可参与可监管,努力形成依法采购依法验收的强烈意识,使验收活动逐步建立在自觉依法办事的坚实基础之上,努力改变被动局面。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规范验收标准,健全完善验收程序。因此,每一项采购项目、每一宗采购业务中的验收,都应该在内容、标准、范围、程序等方面有所遵循,并且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中,尽可能的量化、有形化、标准化。只有这样,我们的政府采购验收才能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该谁做的工作由谁来做,该由谁承担的责任由谁来承担,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该做到什么程度就应该达到什么程度。 
  总之,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组织者只能加强政府采购验收,而不能削弱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找准验收的思路和对策,灵活验收办法,不断推动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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