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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监管审什么?怎么审?(二)
发布日期:2006-08-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7

    有的放矢搞审核
 
    不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感觉还是有必要去审核采购文件的,原因是什么?“监管前移”、“以免缺位”是采访中听到的最多的词。那么,为什么有人说监管部门如果审核采购文件就是越位,而有些人又认为如果不介入就会缺位呢?

    监管不能给自己免责

    某地政府采购处负责人解释,法律规定招标公告应该公示20天,但如果采购文件中却写15天,监管部门不把关,不对采购文件扫上那么几眼,导致出了原则性的政策性的问题,那就是属于监管部门监管缺位,监管不力,这种监督不到位的责任监管部门是开脱不了的。监管部门在监管时不可以乱作为,也不可以不作为,不能说不看采购文件就等于说自己高枕无忧了,不能随便为自己免责。

    监管前移有必要

    也有不少地方监管部门有一套自己的规则,比如说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是全额付款,还是分期付款,或是压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属于当地固定的一些规章条款,如果监管部门不看,出了问题,监管部门肯定会有麻烦。

    河南省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小平提到,纪检部门要求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要前移,也就是事前监督,从这个角度讲,似乎监管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根据当地的规章制度,审核采购文件,也没什么不妥。

    而不主张监管部门审核采购文件的人强调的是“事后监督”,但是从事前监督的角度来讲,监管前移,也有好处,如果出现投诉问题之后,再去监管,不一定很合适。而且通过对采购文件的审核,监管部门可以更进一步了解代理机构的操作水平。

    怎么审 审什么

    监管部门审核采购文件是对是错,不能轻易地下结论。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得出的答案就不一样。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胡志高说:“审核不一定是错的,重要的是如何审核?审核什么?监管部门要把握好。”

    要有依据 监管部门人员不是专家,所以不可能去审核技术参数等细节条款,而是应该把握一个大的方向,做一些符合性的审查,看采购文件里的相关规定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法规。

    把握好时限 鉴于有采购人说政府采购效率低,监管部门在审核采购文件时更应该注意提高审核的效率,减少一份采购文件审好几天的现象。其实因为监管部门又不审采购文件中技术性的内容,只做一些符合性的审查,也用不了多长时间。

    要有目的性 监管部门审查采购文件不是为了拥“权”自重,而是要尽量使采购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的“三公”环境,使失误减少到最小。

    把关大项目 某些地方监管部门不是对所有项目的采购文件都进行审核,而只审核采购金额比较大的、影响比较广的采购文件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采购文件的问题导致采购失败,增加采购成本。

    胡志高认为,各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不一样,监管部门审不审采购文件,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如果采购工作处于初级阶段,招标文件的编制可能会存在诸多不规范,这种情况下,作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去审核一下;但是如果当地的采购工作已经运行得相对比较成熟,不会出现背离方向的条款,监管部门完全可以不审,只对采购文件进行备案就可以了。
 
    撒手审核的背后
 
    如果像某些地方的做法,监管部门不审查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变得不规范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事情,而监管部门撒手采购文件的审查,是否也会引来非议,说是在逃避责任呢?因为缺少监管部门的监督,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会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变得随意呢?怎样保证采购文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如何界定相关方面在采购文件公正性方面的责任?这些都成了不得不谈的问题。

    交给“市场”监管

    有人说如果监管部门不再审查采购文件,等于说编好采购文件的重担都落在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身上,他们就会更认真地编写采购文件。但是,依然会存在着谁来保证采购文件没有失误的问题。

    其实,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只有专家能真正看得懂,鉴于这样的认识,不少地方的采购单位或者代理机构会请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中国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说:“一定要充分相信专家,专家把关采购文件这才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河北省外债管理中心主任韩孟玉也提到专家确实能对采购文件提出一些好的修改意见。而专家论证采购文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也不会乱来。
 
    此外,供应商也能看懂采购文件,哪怕是一个非常小的项目,只要采购文件有漏洞,威胁到自己的利益,供应商就会有意见,肯定会询问,或者质疑。这样就可以把采购文件修改得更具科学性。某些地方把采购文件在网上予以公示,这样能更方便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进行监督。

    逃避责任or负责任

    采购文件监管部门看不懂,只要看,出了问题就要承担责任,还不如不看,放手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去做,他们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并承担责任。有人会认为这是监管部门在逃避责任。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调研员吕志林解释:“编制采购文件本来就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事情,监管部门不去把关,是因为看不懂,看不懂就不能乱指挥,还不如请专家论证。所以这不是逃避责任,而是对采购文件负责任的一种态度。”

    其实,如果采购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因为监管部门审查了采购文件,就万事大吉,把采购文件的责任全推在监管部门身上,那就有偷梁换柱的嫌疑。诚如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胡志高所说:“监管部门又不审细节,只是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即便出现投诉,如果是细节出了问题,那也不怪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也没什么责任。监管部门不可能每个细节都知道,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应该哪个部门负责任,如果监管部门在采购文件的政策符合性审查上没有把好关,那就是监管的失职。

    比如说,医生给病人看病,需要病人去化验科,如果化验科把化验结果弄错了,最后出了问题,这也不能怪医生,否则就有混水摸鱼的嫌疑。

    由此看来,即便监管部门不审查采购文件,为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对采购文件的公正性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也应该多视角地去衡量。

    编看编想:准确定位 明智监管
 
    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职能“错位”问题,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范监管的前提;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采购也应该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行为准则。或许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现在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始“放手”让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去编制采购文件,而且规定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提到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遵循的一些原则,比如,不能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而且招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并未提到采购文件要交监管部门审核之后才能卖。另外,采购文件审核的工作量又很大,监管部门与其徒劳地看一些看不懂的采购文件,还不如多花点心思制订一些可操作性的采购规则,不但可以提高监管水平,也可以减少采购环节,提高采购效率。从这些角度来讲,监管部门从审查采购文件中“抽身”的做法不能说是一种失职行为,或许可以称之为在摸索中给自己更准确的定位,是一种明智之举。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武断地认为监管部门一定不能审核采购文件,监管部门如果要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就一定是越位行为。毕竟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是不一样的,审核与否各地都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进行自由选择,不能行而上学地、孤立地去看问题,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一个局部完善的过程,大家都在探索,审查采购文件并不一定是要掌握这个权力,只要是能有效地规范采购,或许也可以在某个阶段,对某些重大项目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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