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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评标中的澄清说明
发布日期:2010-11-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686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国际通用的一种招标计价模式。自我国各地施工招投标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以来,其充分发挥了考虑风险和市场竞争的优势,成为投标人结合自身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主进行投标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一种招标方式。但与此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屡屡发生低于成本可疑报价、废标、串标嫌疑等特殊情况,投标人因此向监管部门投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本文以施工评标过程中的“澄清”为主要内容,试图进一步规范评标工作流程,完善施工评标程序,实现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施工评标管理机制的科学化、标准化以及公开化的目的。

    一、目前施工评标中关于澄清的典型问题
    澄清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但实际情况是,在商务标评审时,尽管在专家评审的过程中,发现了投标人报价的错误或偏差、明显过高或过低、某些措施项目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不相符等情况,但“是否澄清、澄清的内容是什么”由评标委员会临场决定,如果评标委员会责任心不强使不少原本应进行质疑和澄清的工作最终未能进行,且往往受评标时间限制,最后只能以不进行询标澄清或补正来按时完成评标工作,这样的评标结果无疑是有失公允的。
    有一实例:某装饰装修工程,总投资约1000万元,公开招标,投标单位8家,采用综合评定的“百分制”评标办法,商务标采用“比例法”,即经评审的最低价得最高分。10家投标单位最低报价739万元,次低报价747万元,最高报价853万元,次高报价823万元,最低与最高报价相差超过15%。
    通过评标分析,各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均无重大偏差,但在材料报价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仅在主要材料方面,在次要材料方面的市场偏离相当大,如最低报价的水泥200元/吨、一般小方木300元/立方米、毛竹0.23元/根、细木工板10.5元/平方米、装饰木线条1元/米、轻钢龙骨轻质隔墙(75系列)151.9元/平方米、DN25截止阀105.6元/个等等,以上报价均明显低于平均报价,且与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偏离,但评标委员会内有不同意见,有些专家认为不用询标澄清,直接调整报价。招标代理单位在评标会议进行过程中,事前已通知最低报价的三家投标单位,进行澄清说明准备(注:评标会议前一天已通知投标单位做好准备,包括人员、资料的准备)。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委托人也根据要求到达评标会现场。但评标委员会中个别经济专家坚持可以认定最低报价和次低报价不合理,并予以调整,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最终,在外等候多时的投标单位无奈而归。

    二、关于澄清说明问题的对策研究
    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关于澄清说明程序和内容规定比较原则,一些评委对待澄清问题有随意性,可能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平,造成招标人或投标人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过程中启动澄清程序作出具体约定。
    1、建议下列情况必须启动澄清程序质疑
    (1)投标人的主材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同期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而不能提供采购渠道和相关证明的。
    (2)投标人的人工、机械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同期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
    (3)投标人的报价中存在明显漏项或不正常增项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2、澄清的主体和形式
    澄清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形式必须是书面。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应当将需本项目澄清的情况进行事先约定,明确澄清程序的起动条件,并明确投标人需配合的工作,以及处理方式等,使澄清在法律的依据下进行规定。
    3、澄清的准备
    (1)在评标分析过程中,招标人(或代理单位)发现较大投标偏差的情况,应当将询标的题目书面告知投标人,令其做好询标准备;
    (2)告知投标人不参加询标或询标中无法根据询标内容提供充分的澄清回答应承担的后果。
    4、澄清程序的启动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建议及投标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询标程序;
    (2)评标委员会对询标的具体内容进行确认,并推选主询人员。
    5、澄清过程及记录
    评标委员会依据经确认的澄清题目向投标人提出质询,核检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好澄清说明记录,并要求投标人承诺后补充书面澄清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在询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完成澄清工作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
    现举一成功运用澄清的实例:某改建工程,总投资约600万元,包括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公开招标,投标单位10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桩基”子目和“无釉面砖”子目,有一家投标单位的报价与其它各家投标单位商务标报价中该子目报价差异较大,“桩基”子目其它投标单位中的最高合价68.4648万元,该单位本项合价20.8232万元,相差近350%,该子目约占本工程造价的12%;“无釉面砖”子目最高合价36.5355万元,最低合价12.8466万元,相差近300%,该子目约占本工程总造价的9%。评标委员会通过分析和进一步与市场价比对,认为上述两项分部的最大差距应在25%左右。因此,在评标委员会主持下,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通过澄清,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承认在以上两项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各遗漏了主材方桩与玻化砖的报价,并当场在书面记录上签字。进而评标委员会根据澄清记录,对该投标单位的商务标报价进行了调整,调整总额超过50万元,因此使得各家投标单位的报价的可比性大大提高,可在同一标准下进行商务标的评分。
    这一案例中,评标委员会较成功的运用了澄清的手段,解决了投标单位明显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和调整投标报价的依据问题。通过澄清这一过程,该投标单位对报价中出现的问题有了相当明确的回答,使其对自身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问题有了较清楚的认识,对其自身也是一个很好的提高机会,同时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提供了非常充分的依据,减少了投标单位由于对评标过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和不必要的投诉。

    结束语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中的澄清细则,能够解决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项目商务标评审时存在的分析深度不够、不合理报价认定缺乏依据、低于成本报价缺乏认定标准、投标质疑和澄清的范围模糊不清等问题,使商务标评审更合理、规范,有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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