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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自行选择权需监管引导(上)
发布日期:2006-08-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4

    《政府采购法》赋予了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力,但相应的监管部门的监督制约权力在法律中却不明确。一些采购人以自行选择为借口,任意选择符合自己“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

    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受到了挑战。

    自行选择权需监管引导
 
    目前大部分省市的采购单位都是自己选择代理机构,法律上因为没有规定,因此基本上是想管也不知道如何管。
 
    在网上曾看到这样一个小故事:某单位公开招聘一位销售科长,最后总经理面试三个人。总经理出了一道题目:“谈谈《皇帝的新衣》这篇文章的体会。”甲说:“作者安徒生是一名伟大的作家。”乙说:“我们要学习那个敢说真话的孩子。”丙说,等他们都出去了我再回答。然后,贴在总经理的耳朵旁边,悄悄地说:“如果您真想招聘,我可以做那裁缝。”三天后,公布的结果是,丙竞争胜出。

    对于这样一个结果,明眼人都已经心领神会其中的奥妙,某些采购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更是如此。因为现今采购单位分散采购部分的自由和无序,让《皇帝的新衣》的故事一再重演。

    自由自在无监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而《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中介代理机构。”这条规定很好地维护了采购人应有的自主权,同时也保护了其他中介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因此,目前大部分省市的采购单位都是自己选择代理机构,法律上因为没有规定监管部门的责任,因此基本上是想管也不知道如何管。”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处长陈志仁谈到了目前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现状。

    “如果管得过多,某些采购人就会说违背《政府采购法》,剥夺了他们自行选择的权利。”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李宇介绍说,考虑到采购单位自行选择中介代理机构的“自由度”过大,陕西省也曾经想过采取措施进行规范,但遭到了采购人的反对,主要是没有法律依据。
 
    正是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得并不明确,赋予了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的权利,却没有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措施,导致一些采购单位以“自由”为借口,“任意”选择合“胃口”的中介代理机构委托采购。

    人人想吃“唐僧肉”

    中介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同,是完全市场行为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实体。在目前政府采购制度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大部分的采购份额都交由集中采购机构操作,剩下的采购单位能自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只有不多的一块。而这一块自然成为中介代理机构都想得到的“唐僧肉”。

    为了得到采购项目,各个社会中介跑关系,吃、请、送全套手段都用上。当得到后,为了搞好和采购人的关系,不得不投其所好,甘做“听话的裁缝”。“某些采购单位为了指定品牌或是顾虑到某些关系,就会要求代理机构按照自己的意愿编制招标文件或是给专家暗示。以赢利为目的的中介代理机构,如果不按采购人要求做,就可能永远失去这个客户;做了,则难以实现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公平、公正。这样作为‘中介’的招标公司,由于利益关系,已经变成完完全全的招标方‘代理’了,看不到‘中介’相对客观、公正的立场。”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经理康慨谈到目前自行选择中介代理机构的危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规划财务司资产处处长宋立昆也认为,这种可以任意选择中介代理机构,却没有相应监督的不规范行为,难免出现商业贿赂,应该加强监管。

    自由权力需规范

    “我们的实力比被选中的中介更雄厚,知识更专业,服务更好,代理费用更低,为什么采购单位没有选中我们?”面对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中介代理机构,而这些被选中的中介代理机构并不能服众的情况,某些中介代理机构有些忿忿不平。“采购单位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应该是对采购单位和中介双方权益的保护,但必须引入公平竞争的原则。招标代理市场不是哪一家的。”这是一部分中介人士的共识。他们指出,虽然现在是采购人自行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但是并没有体现公平竞争,相反,有时还体现出了“招标代理市场好像就是某一家的”现象。
 
    深圳国际招标公司招标事务部经理鹿维国也认为,采购单位应有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但必须加强监督使其在合法的条件下选择,以免代理机构受制于采购单位,影响中介代理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尚待完善
 
    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有这样一则信息,“某单位采购通信设备和通信电缆,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相关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中代理机构介资质为国内招标乙级以上,要求:1、需提供区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原件及复印件;2、具备所采购设备的招标经验,并提供最近的业绩状况与计费标准;3、截至日期:2006年6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是较早为防止这方面商业贿赂、体现代理市场的公正和公平采取公开招标对策的省份之一。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包振洋介绍,以前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问题,代理机构也不服气,觉得自己并不比人家差,为什么就没有机会被选中作项目代理,感觉不公平。因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去年7月1日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在采购人公开委托信息的前提下,“决定参与竞争的中介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信息和要求编制采购实施方案,提供给采购人,采购人组织人员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对参与竞争的代理机构的资质、实施方案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择中介代理机构。” 包振洋表示,这种方式,效果不错,新疆到目前为止一切运行良好。

    对于这种公开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方式,在采访中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认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规划财务司资产处处长宋立昆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处长陈志仁认为,这种方式既能引导中介代理市场充分竞争,优化服务,保证质量,降低招标代理服务价格,也能促进公平和公正,为下一步的招标打下良好基础。“毕竟中标服务费也是属于整个招标的预算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应当对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但是,有人对这种招标的公正性存有疑虑,认为对某个项目的招标,有些采购单位的领导会另有考虑,为达到个人事先预想的目的,只能通过招标代理和评委会来实现。所以,如果对“代理机构”也来一个“招标”,心中暗定的招标代理必定中标,其他招标公司就成了“陪标”的。

    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李宇对采购人的招标能力有些怀疑。“采购部门对自己要招标的项目以及各个代理机构擅长代理的范围并不一定了解,而且评标的标准也没有定论,这样招标可能并不能选择到合适的代理机构。”

    山东省青岛市采购办公室主任于全发则认为,目前《政府采购法》把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全部交给了采购人,如果监管部门过多的干涉,会让采购人感觉这是对自己权利的侵犯。据某位长期受聘于某省财政部门的律师介绍,“《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制定选择规则”。

    但包振洋认为,这种方式并没有剥夺采购人的权利,通过招标还是由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只不过不再是任意和随意,有了一定的规则。这不是对其权利的剥夺而是规范和引导,使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这种方式能有效减少人为因素,防止商业贿赂。

    到底招标代理机构是不是对采购单位权利的侵犯,这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的范畴,现在尚无定论,但是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对于这种方式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大家都有自己的见解,但是其需要规范却是不争的事实。没有十全十美的方式,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都有优点和缺陷,但是,如果这种方式大部分人都比较认可,我们目前要做的也就是完善。(待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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