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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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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代理模式改良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962
  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使用的公共资金来源于千千万万纳税人,无论是基于社会契约的理念,确认政府作为纳税人的公共资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还是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经济安全理念,确认政府的公法责任,政府都必须以善意代理人的身份,有效、公正、廉洁地使用这笔资金,这不仅仅是政府采购效益最大化的需要,而且是政府采购机关的法定义务。
  事实上,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存在着多个层次的代理关系,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代理关系是否清晰合法,代理链条是否健全顺畅,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平等法律关系能否真正实现。
  政府采购中的代理人,可能利用公共权力委托人信息反馈渠道单一、信息不对称、分散采购体制具有天生不足等缺陷,在代理链条中,容易产生一种滥用代理权的倾向和行为,最终损害委托人——公众及政府的利益。
  就现有代理模式,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姚文胜在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提交的论文上提出几点建议:1、强制性实行公开采购和集中采购制度。一是在许可范围内,尽量公开采购权力委托代理运行的所有适宜公开的信息,减少采购权力委托失灵的机会。二是减少委托代理链,配合信息公开制度和健全法律监督制度,进而从制度上切断代理人共谋的可能性。
  2、完善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认定的规定,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自2006年3月起施行,应当严格执行。
  3、推行委托人的选择性激励政策。对于监督采购权力运作的委托人给予额外的利益报酬,并分担他们的成本,这不仅仅克服了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不足,从另一方面也使采购权力委托代理运行失灵的机会减少了。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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