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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自行选择权需监管引导(下)
发布日期:2006-08-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0

    抽取方式疑问多
 
    抽签也是目前选择的一种方式。很多人认为,既然不能自由选择,为了避免商业贿赂,那么就把命运交给“上帝”来决定,借鉴抽取评委专家的思路,对中介代理机构来个“随机抽取”。如此就能避免采购单位根据自身好恶选择代理机构,也给了其他中介代理机构一个“平等”的机会。

    但对这种方式,把项目采购的成败完全交给运气来抉择,未免过于随意,可能会出现因各中介代理机构擅长项目的不同而导致招标结果不理想的情况。对此,很多人并不赞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规划财务司资产处处长宋立昆认为,这样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影响了代理机构的积极性。被抽到的中介代理机构会按照自己原有的模式操作,在服务和价格上并不能优化。因为被抽到也只是靠运气,下一次也许就不会这样幸运,服务的好坏对下次能不能拿到代理项目并没有影响。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处长陈志仁对此也持否定意见,“抽取的方式过于随意,抽取到的也许是一个资质并不太好,也并不擅长做这种项目的代理机构,这样会影响到采购质量。”担忧不无道理。术业有专攻,政府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广,中介代理机构的分工也越来越细,每个中介代理机构都有自己擅长和不擅长的项目范围,如果抽到的是不擅长做这个项目的中介代理机构,其采购质量就得不到保障,况且,目前中介代理机构市场也良莠不齐,还有一些资质不佳的代理机构混杂其中。

    那么,既要在这种选择中避免人为因素,减少商业贿赂概率,又不能全凭运气,“随机”而定,究竟该怎么办?专家建议,借鉴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的思路,可以开发类似于专家抽取系统的软件,根据其特长对中介代理机构进行分类,由采购单位通过系统随机抽取与采购项目对应的代理机构,从而规范中介代理机构选择行为,有效发挥各个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  
 
    当然,要实现“分类随机抽取”还应该有个前提条件,即要保证可选的中介代理机构的数量足够多。如果可选的中介代理机构为数甚少,那“选择”就无从谈起,“随机”的效果也不会很理想。
 
    对于抽取中介代理机构的方式还有另外一个疑问:是否涉及侵犯采购单位的自行选择权。山东省青岛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于全发谈到了青岛曾经的一次未成型的尝试,由于在工作当中他们意识到采购人过多的选择自由容易引发商业贿赂,因此考虑采取随机抽取中介代理机构的方式,但召开工作座谈会时很多人不同意这种做法,认为这是对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权利的侵犯,考虑到强制实行可能会导致采购人的抵制,把采购过程中正常出现的问题归罪于监管部门,此事就此作罢。目前青岛仍然是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之后具体该怎样监管,他们仍然不很明了。

    这种方式真的是对采购人权利的剥夺吗?一位业内律师分析,目前我国法律确实没有赋予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权力进行规范的权利。但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刘慧认为,这一是非裁定,关系到《政府采购法》的公法私法之辩。公法,主要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私人、私团体之间以及整个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础和特征,其指导精神是“行为主体只能做法律限定的事情”。而私法,是维护一切私人或私团体的利益的法律,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和特征,其原则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都将被允许”。如果《政府采购法》属于公法范畴,这种做法就超出了法律的限定,将被禁止;如果属于私法范畴,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的私法原则,这种做法是合适的。
 
    沙里淘金需慧眼
 
    虽然目前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确实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由进行限制,但采购人为了项目招标采购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代理机构的时候也会慎重,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规划财务司资产处处长宋立昆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原因外,主要还在于采购人对代理机构选择这块相对来说重视程度不够,还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一般采购人认为,中介代理机构都是在财政部门进行过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对其资格、业绩等有过详细的审查,因此在选择的时候就可以任意,反正都可以放心使用。”

    但是,“目前采购人缺乏采购知识,即使自行选择也难以选择出优质的中介代理机构。”业内专家指出。

    因为职业的专门化,外行人士缺乏专业知识,也不能识别中介代理机构的质量,因而在其竞争中必然会存在着逆向选择的现象,在价格谈判时,“有质量”的中介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时了解自己的业务能力和预计要付出的努力水平,而委托人并不一定尽知,在中标服务费价格低于中介代理机构的期望时,委托就会遭到拒绝,而“没有质量”的中介代理机构却正好大行其事;而在价格统一时,“有质量”的中介代理机构更加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除非也主动地放弃“有质量”的选择。照此下去,这个行业便会在一片指责声中销声匿迹。

    但是,中技国际招标公司第五业务部总经理牛燕钧认为,大部分采购单位还是想选择有实力的中介代理机构。归根结底,“代理机构只有把自己的硬本领练好,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博得业主的青睐。” 

    因此,目前在选择代理机构的时候要综合考虑,要从其资质、业绩、以往合作经历、收费高低等等综合条件考虑,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招标公司。而不能单看价格的高低,公司的大小。毕竟,合格的中介代理机构选择能为下一步项目的招标打下坚实的基础,确保招标目标的实现。
 
    短评:
    围墙既有洞 更需看好“羊”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法学家孟德斯鸠的话在采购人选择中介代理机构的权利面前又一次得到验证。虽然目前并无数据统计,但很多人都反映因采购人不规范行为引发的投诉案日渐增加。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自由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任何部门不许干涉,这项措施赋予了采购人绝对的权利,但却没有给监管部门一把制约的尚方宝剑。面对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中的任意性和腐败行为的频频发生,很多监管部门束手无策,也充满困惑。如果管,就会涉嫌违背《政府采购法》,但是如果不管,则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一只只“羊”从这个缺口中跑掉,纳税人的钱进入某些人的腰包。

    面对这样的困惑,大多省份对采购人的监管态度并不一致,有的地方开始设法对采购人选择中介代理机构的权利进行规范,而有的仍然是持放任态度,尚在等待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到底,监管部门有没有权力对此进行监管呢?对于这一是非裁定,关系到《政府采购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的法律问题,目前法律界尚无定论。

    但是,《政府采购法》制定之初,我国政府采购刚刚起步,其不完善可想而知。虽然其并未具体规定监管部门对采购人的权力,但其监管部门的职责则一清二楚。就是要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中一切的不法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的阳光透明。目前,政府采购被列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除了法律的不健全外,监督机构的“尽信书”,对法律法规的盲目听从,因循守旧,不作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真理来源于实践,法律也是如此,正是因为从实践中发现了不规范的行为以及其解决办法,才有法律的成型和完善。如果面对法律的漏洞和不完善盲目服从,消极对待,并不积极地探索补救之法,这只会导致法律的永久缺陷,腐败的横行,政府采购的停滞不前。这也完全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立法的初衷。因此,面对法律的缺陷,有志于实现政府采购阳光操作的监管人员应群策群力,积极主动地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探索补救法律缺陷之法,而在这种探索并没有成型,并没有完善的解决方法之前,监管部门应该多对这个缺口投注关注,站好岗,为国家守住即将“逃逸”的“羊”。(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 撄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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