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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原何被冲淡?(下)
发布日期:2006-08-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4

    三、不受监督或监督措施不力的验收工作有可能被“公关”所腐蚀。 我们也不能否认,正因为验收权力不受控制,或者不能被有效地监管,验收环节在特定的背景下就有可能变味。采购人可以事先介入对供应商的“维护”中,也可以事后“接触”而寻求对供应商验收时的关照,两者可以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们知道政府采购具有明显的反映性采购的特征,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也与企业主动性采购不同,采购项目一般是财政性支出单位一次性的需要,采购方案由采购人提出,而提出的所谓方案主要是由相关供应商先期提供的,在这个过程中,方案有可能对提供者有利,甚至存在歧视性要求,排斥部分供应商的公平参与权,采购中心有时也难以分辨真伪,且有时也被采购人冠冕堂皇的理由,以及要承担“假如不如此而造成的责任”所威逼,无奈地按照采购人的方案执行,无形中就提高了采购人“器重”的投标人中标几率,一旦心目中的供应商能够中标,后期验收自然好办,因为是采购人说了算。也有中标以后的接触行为,这种方式对于采购人来说风险比较小,隐蔽性也较强,由于合同履行时,供需双方亲密接触,采购机构也不参与,仅是在采购人验收合格以后履行一下相关的手续,于是采购人在程序上就不受任何约束了,在正常交往以外,有可能禁不起中标供应商 “糖衣炮弹”的袭击,而在合同验收中提供适当的方便又不影响自己的前途,而设备至少能够“健康运行”一段时间,因为技术余量是可以掌握的,验收人换取的是利益的回报。当然我们认为大部分验收人还是心态平稳的,有时确实是受到领导因素的“干扰”而迫于无奈。
   
    四、验收承担的责任以及重新采购所耗费的大量精力,迫使验收人权衡利弊。采购项目验收对采购机构来说是一项重大的采购任务,而对于采购单位的领导而言,某个小的项目就不一定受到重视。严格意义上的验收总会发现诸多问题,现在可以说供应商时刻都在与采购人进行着合同履约方面的“斗智斗勇”,验收人能够秉公而断,供应商就害怕了,甚至供应商把那些严格验收工作的工程师称呼为“麻烦制造者”,这各称呼很形象,反映了各自的心态,为了验收质量的提高,为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执行,我们就是需要这样的“麻烦制造者”,这些人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发现项目执行不符合要求,就应该要求供应商返工,更换设备,甚至取消其中标资格,还要追讨法律与经济责任,同时也要为重新招标作准备,这些工作都要耗费许多精力和时间。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处罚,验收者要承担一定的压力,重新开标也要进行充分论证,查找相关资料,提出技术参数,就是启用所谓的第二中标人也要花费很多时间,要充分沟通,防止有求于供应商的不对等情况出现,此刻有些供应商会讨价还价,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供应商的有些想法是可以考虑的,因为毕竟事过境迁,出现了新的情况也是必然的,但不能为了迁就于中标人而无原则地退让,必要时应重新组织招标。验收者考虑到严格验收而带来的诸多问题时,权衡利弊,有可能放供应商一马,敷衍了事,主要是监管不力和怕承担过多的压力所致,因此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管力度,提高领导以及当事人的验收意识很重要。政府采购机构对于项目大影响面广的政府采购项目,也要探索如何介入合同的验收工作,同时也要鼓励采购人的秉公办事行为,建立规章制度,对验收工作进行规范。(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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