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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开招标的困难之处
发布日期:2010-11-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62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虽有程序控制严密、竞争公开透明、体现规模效应的特征,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定困难: 
  预算编制不到位 由于预算编制不科学,政府采购部门很难从全局上把握和预见全年采购规模。《政府采购法》中虽明确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但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有些项目列入了采购预算,而有些项目未列入采购预算;还有个别采购人只将预算内资金列入了采购预算,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没列入采购预算,致使政府采购项目无法细化到品目,无法按批准的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出现这种现象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但因此造成随意性、盲目性、临时性的项目多、项目散、金额小,无法使政府采购形成规模,也降低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专项资金未纳入 部分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的,由于预算指标下达较晚,而这些往往是有时间要求的采购项目,资金数额虽然较大,已达到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但不能实行公开招标。如教育系统为中小学配备教学设备及多媒体设备的采购项目,往往是利用暑假或寒假期间运作,不能影响教学。因此造成部分项目由于时间紧而无法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部分项目搞特殊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如医疗卫生系统的医疗设备和公安系统的刑侦设备,这些项目往往是专业技术性较强或涉及保密,有些项目的供应商较少或独此一家经营;或设备急需,耽误采购时间势必会影响工作。因为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时,相对耗时较长,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招标从采购项目申请立项到合同签订最少需要40天时间,有些项目虽已达到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但由于时间问题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只得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长此以往,将会导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比例下降,也必然会影响政府采购效果的发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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