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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出台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6-08-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8

   日前,国家海洋局印发了《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计23条,旨在规范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程序。根据该规定,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将设立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部门,专门负责海洋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工作。受理举报的中国海监机构每年需编制《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报告》,提交上一级机构。

    依据《规定》,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工作遵循依法和及时处理、鼓励和保护举报的原则。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外国船舶、平台及其他运载工具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上作业等侵权行为,违反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和保护规定的行为,违反有关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举报人可以用来访、来电、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海监机构举报。

    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受理举报后,须填写《举报受理记录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举报材料的初步处理、移交和移送。应由本级机构处理以及需要上级或下级机构处理的,及时将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对不属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填写《举报移送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部门应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或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链接:

  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的违反海洋法律、法规的行为,具体包括:1.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超范围和期限使用海域、无权或越权批准海域、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及建筑物等行为;2. 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破坏海洋环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其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等行为;3. 未按规定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作业的行为以及非法损害海底电缆管道等行为。

记者:阳妍    消息来源:中国海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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