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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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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巩固和强化集采机构地位
发布日期:2010-11-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09
  谈到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戈敏说,政府采购制度属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范畴。政府机关正式进入市场前,应确定采购合同授予的活动是否属于政府部门内部的公务管理活动;公共行政(经济)活动的规律存在信息不对称、效用目标不兼容和利益冲突问题,如果解决不了激励相容机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所难免;管理对象主要是参与采购合同授予活动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代理人;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采购权力在采购过程中被滥用(或规避代理人道德风险行为),使市场机制在采购合同竞争中发挥作用,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更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政府集中采购的机理。梁戈敏认为,解决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的路径有(委托代理、公共管理理论视角):自律(需要形成声誉机制)、权力制衡(提高机会主义、道德风险成本)、监管(非治本之法,简单体力劳动可行,复杂劳动不易观测)、风险内化(产权界定、剩余索取、行为者承担所有风险)。集中采购制度是公共行政(经济)对运行机制和制度结构的要求(对权力制衡机制与强制性的执行程序、方法的要求)。建立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运行的权力制衡机制与强制性的执行程序方法对执行组织形态提出的要求。政府集中采购以独立的执行组织、强制性的执行方法、权力的均衡分布实现权力制约权力,在权力机构间形成权力平衡与制约关系,提高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
  关于“集中采购机构腐败”。在梁戈敏看来,集中采购只是在物理空间形式上的集中,实质上是通过分权形成了采购权力的分散。所以,“集中采购集中腐败”是对集中采购的误读或误解。分散采购则只是采购在物理空间形式上的分散,而本质上是采购权力的集中。中介代理机构的市场主体身份及其与采购人的雇佣关系决定了其不能成为采购权力的制衡者。
  对策与建议。针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用长期受到质疑、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五花八门的现状仍未彻底改变等问题,梁戈敏建议:1.进一步明确和宣传政府采购制度、集中采购制度的公共管理属性,宣传集中采购机构对权力制衡机制的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2.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体制,确立其地位。3.建议财政部出台相关规定,防止地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在管理体制上的乱作为。4.建立相应制度,均衡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5.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管理权与监督权的分离与制衡机制。6.健全政府采购各个权力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7.完善政府采购活动委托中介代理服务的相关制度安排,限定委托范围与技术咨询服务,如市场信息调查、商品信息咨询或供应商信息咨询服务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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