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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能取代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吗?
发布日期:2006-07-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9

    最近消息,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决定通过公开竞选的形式,评选药品招标采购中介机构,代理2006年8月~2008年7月安徽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安徽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做这样的处理,对于广大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而言确实是个很大的鼓舞。

    今年的3月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代理政府采购相关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说无疑是“春天的到来”。一直以来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虽然有权利代理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事务,但其地位与集采机构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简单的说一下二者的区别:

    政府设立与社会民办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严格讲应属于准行政组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准行政组织是指,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性质而实际承担着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即由政府设立,虽不属于行政系列但拥有行政职能,经由政府授权,实际承担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公共机构。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组织,并不具有准行政组织的属性,是社会民办机构。

    多项职能与单一职能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各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需求计划汇总,分门别类地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方案,化分散零星采购为集中批量采购,减少了采购数量,降低了采购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之间只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主体关系,委托代理行为的展开完全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并通过签订的民事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地位上二者也是有区别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中编办批准成立的中央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为中央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是准行政组织,属于事业法人。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组织,绝大多数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属于企业法人。

    可以说,政府采购倡导的是集中节约,集采机构对于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进行集中采购,对于我国财政资金的节约来讲是很“经济”的模式。社会中介机构会收取中介服务费,是在采购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采购人进行采购事宜,进行的是单个的采购。这样在采购的经济效益而言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个“劣势”。

    安徽药品集中招标通过公开竞选的形式交由中介代理,是否可以看做是集采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的深入合作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下集采机构会相应的和政府脱钩,政府不再包办,财政不再供养,削除集中采购机构的“贵族”地位。而社会代理机构一直都是在市场的环境下发展,适应市场的竞争机制,因为有竞争的存在,使得它不得不注重自身的“服务质量”。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代理机构的发展壮大,相信它的“单一性”也会向“多职能”方向发展。

    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环境下集采机构如果走向市场化,没有了“贵族”的地位,还需要用实力证明,并逐步适应市场竞争机制,而社会代理机构一直适应的是市场下的竞争机制,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会发展壮大,不会被集采机构所取代,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来源:国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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