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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院医疗器械须集中采购
发布日期:2006-07-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6

    卫生部在昨天召开医疗设备采购信息新闻发布会上要求,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办的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应先取得国家的配置许可证。

    据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何锦国介绍,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办的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单台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先取得配置许可证。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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