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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恶意否决中标供应商行为(上)
发布日期:2006-07-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3

    中标供应商常由于自身履约能力不足或是投标失误等因素影响,而放弃中标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弃标案例中,有不少供应商弃标是迫于采购人的刁难而无奈放弃,而非自身问题。一旦采购人“意向”的供应商未能中标,采购人便以种种理由如领导意见、资格后审、考察论证等手法想方设法否决中标供应商,面对采购人的“一意孤行”,即便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也会束手无策,不得不“黯然退场”。
   
    一、“恶意否决”中标供应商行为分析
   
    从否决的时间段看,有在评标阶段否决的,采购人代表戴着“有色眼镜”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言论,误导或授意评审专家作出有违公正的评审结论,该得分的得不到分,不该得分的却加了高分,如有些专家常说“听用户的吧”就是很好的证明,从而左右评标结果,让最有可能中标却非采购人“意中人”的供应商出局,如某局域网招标项目,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反复讲某某公司是省里面的关系户,请大家注意,专家们自然心领神会,结果可想而知;有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否决的,采购人通过资格后审和标后考察,“不遗余力”地找荐,想方设法推翻评审结论,如某电子显示屏招标项目,采购人就是用标后考察的办法否决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从否决的方式看,有采用拖延手法的,一拖再拖,迟迟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或旁敲侧击让中标供应商有所领悟而自行放弃;有试图增加额外成本让供应商知难而退的,如某智能化工程招标项目,招标结束后,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以招标价为基础再降价,并增加额外服务等,供应商一合计觉得无利可图,于是不得不放弃;有紧抓中标供应商微小失误不放的,如某网络设备招标项目,采购人早就有意向供应商,结果意向供应商未中标,采购人就不高兴了,找出种种借口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抓住供应商的并不构成实质性错误的微小文字错误不放,借以刁难中标供应商,进而恶意否决其中标资格,同时还到处向检察、监察等部门毫无根据地反应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存在某种利益关系,四处打压、恐吓。
   
    二、放弃成了不少中标供应商的无奈选择
   
    一般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在遭遇“恶意否决”时绝少有投诉的,不想和采购人把关系闹僵,以图下回,也就“不计较”一时一地的得失。还有些中标供应商意识到“强扭的瓜不甜”,即使强行做了,也不会有好的结果,在付款、货物验收等环节上定会遇到很多麻烦,到时候骑虎难下,陷入胶着状态,非但赚不了钱,还会赔本和耗费大量精力,还不如没开始就放弃的好。正因为中标供应商吃了“闷亏”又不吭声,有些采购人才敢恣意妄为。
   
    三、“恶意否决”破坏公平竞争机制
   
    显然,不管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的“恶意否决”行为否决的绝不仅仅是那一家供应商的合法中标资格,更为严重地是挑战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推翻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们作出的公正的评标结果。一是否决了中标供应商的合法中标资格。“恶意否决”就意味着无情剥夺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而供应商突破重围终获第一绝不是易事,辛辛苦苦地一路拚杀,眼看大功告成,却遭采购人“当头棒杀”,真是委屈之极,采购人岂能一“否”了之,有理由相信位居第一的供应商绝不会善罢甘休,面对供应商的投诉甚至起诉,采购人将难以收拾。二是挑战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政府采购法律赋予了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但是任何一种权力都应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运行,无条件遵守法律而不能超出法律之规定,违规确定中标供应商就是滥用权力、“透支”权力的表现,本身就是彻头彻尾的腐败行为,更是无视法律严肃性的违法行为。三是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政府采购需要公平竞争的良性机制作支撑,在公开招标过程中从资格设定、信息发布、文件出售、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等一系列全流程的工作都应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在任何一个环节上都不能出现问题,否则,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应该肯定地讲,上述招标案例在最后的环节上出现了“致命的错误”,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机制。四是推翻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们作出的公正的评标结果。评审专家们在评标过程中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在有效监督下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报告无疑是公允的公正的,且无充分的法律及事实凭据是不可推翻的,但是“恶意否决”恰恰无视评委的权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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