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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恶意否决中标供应商行为(下)
发布日期:2006-07-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6

    四、采购人要慎用“确定权”
   
    采购人作为“买家”,是重要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有责任有义务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性,要自觉地且无条件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善用中标供应商“确定权”,致力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基本准则,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依法采购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在采购活动中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敢于打击可能影响公正采购的行为。对上级的各种“招呼”要区别对待,委婉处理,如果“招呼”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则要坚决斗争,不可屈从,但要做好解释工作,以求得理解与支持,如果“招呼”对采购工作有正面提醒作用,则应虚心接受。要尊重法律规定、尊重评委劳动、尊重市场规则,真正让中标的开心,未中标的舒心。
   
    五、如何防范和遏制“恶意否决”行为
   
    (一)健全制度,使采购人不能“恶意否决”。
   
    1、修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中标供应商确定的办法,中标供应商不由采购人确定,改成直接由评标委员会确定,维护评委会的权威性。或不修改,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充分尊重评标报告的结论,并发布中标公告,同时报监管部门备案审查。
   
    2、取消资格后审、标后考察等招标后期的繁琐程序。对于特殊采购项目,如确实需要进行资格后审,采购人在后期资格审查和考察论证中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背离,更不得以所谓新的标准来否决刁难供应商。
   
    3、凡是采购人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出具文字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而一再要求废标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及时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取得联系,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处理。
   
    4、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人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无故不出具验收报告、不按时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对称性。
   
    (二)重点防治,使采购人不敢“恶意否决”。
   
    5、如采购人出现“恶意否决”中标供应商行为,监管部门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做到既对事也对人,绝不能心慈手软,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宣传,使采购人不愿“恶意否决”。
   
    6、增强采购人依法采购和供应商依法维权意识,近年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各级采购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实现《政府采购法》从专业法向公共法的转变,真正让依法采购深入人心,成为广大采购人的自觉行动,真正让依法维权成为供应商的“护身符”。(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张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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