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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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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过程须记录并存档
发布日期:2010-11-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921
  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环节都会邀请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或聘请公证人员进行过程公证,但一些项目在遭到质疑、投诉后,现场监督和过程公证却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对开标过程进行录像的项目,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会通过调看录像审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现场没有监控录像的,监管部门首先想到的是调阅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的记录。但在采购实践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都忽视了对过程进行记录这个细节。
  去年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办公大楼外部设计项目的采购过程中也未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采购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E公司提出质疑后提起投诉。E公司在质疑中称,在此次采购的开标环节,中标供应商Q公司的报价为可选择性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予以了确认,这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Q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中承诺:“如果本公司中标,将免费赠送室内设计。”开标环节,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唱标的工作人员提示,Q公司的赠送条款是以中标为前提的,而且政府采购也不应接受供应商的赠送,评标委员会可能不会确认此赠送条款。
  但在Q公司中标后,还是有供应商认为,Q公司之所以中标,主要是得益于“假如中标就有赠送”的附加条件。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环节也唱出了Q公司的这个附条件的报价。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此次采购不合法。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调查时表示,自己非但没有认可Q公司的赠送条款,还在唱标时,给予提示,但当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要求调阅开标过程的相关记录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却拿不出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对过程进行记录。最终,当地财政部门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但采购代理机构却没有记录存档,采购代理机构的开标环节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责令其重新组织采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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