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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把握好八个重点
发布日期:2006-07-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3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采购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来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了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 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处理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具体交易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之主要依据,因此,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笔者认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把握好以下“八个重点”。

    一、应把握好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法律之重点。①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同时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既要适用<合同法>,也要适用<采购法>中的有关规定;②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约定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及方式、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要求;③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什么法律和法规,关键在于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特殊规则和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权利和相应的特殊法律手段上;④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或者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⑤<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它是规范平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履行民事合同的基本法律;⑥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自然应当适用合同法;⑦采购人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要重点把握好其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后,再作最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定夺;⑧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⑨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的甲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⑩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与执行须受合同法约束,除了<采购法>另有规定的,都必须执行合同法;⑾采购人与供应商享有自愿订立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并不等于采购人与供应商在签订或订立合同时完全具有随意性;⑿政府采购合同只能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⒀受委托代表甲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也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必要的附件。

    二、应把握好采购合同形式之重点。①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必备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②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如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都是无效的;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具体采用何种书面形式,<采购法>并未明确,但可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作出的具体规定执行;④实践中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书面形式,一般应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也不排除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⑤如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世界各国立法强调合同自由,合同采用什么形式,由当事人决定,一般不加以干涉;⑦但是,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加之,政府采购合同具有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因素;因此,<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别限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应把握好采购合同必备条款之重点。①<采购法>第四十五条对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的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②一般来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一般也应当由当事人约定;③按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④但是,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能随心所欲;⑤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随意确定,其主要内容必须有所限制;⑥出于上述原因,<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⑦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四、应把握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期限之重点。①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供应商都需要有一段准备时间,特别是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需要一定的时间对采购代理机构送交的有关采购文件进行研究、熟悉;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④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⑥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执行什么样的采购程序,最后都必须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要书面通知供应商,因此,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当具有十分严肃的法律约束力;⑦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旦依法确定,采购人就不能改变中标、成交结果,只能按照中标、成交结果,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应把握好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之重点。①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②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后,要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有些合同副本还要报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这里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是指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包括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③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级政府设立一级预算,政府采购也相应地分级进行,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各级政府采购资金相应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拔付;④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⑤<采购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备案期限为七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⑥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采购法>的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否则,将有违<采购法>相关规定,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和处理;⑦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工作,要由采购人负责,所有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后都要向同级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向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备案的合同范围,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⑧采购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不仅要报送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的文本,也要考虑报送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采购文件和资料。

    六、应把握好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之重点。①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②由于中标、成交供应商虽然取得中标、成交资格,表明其整体条件符合要求,但并非表明中标、成交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所有方面都具有最强的优势;③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可以将自己不具备优势的部分采购项目,交给具有更强优势的其他供应商履行;④但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进行协商,在经采购人同意后,才能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采购合同;⑤这里所说的分包履行合同,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将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供应商,由受让供应商负责履行;⑥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⑦但是,分包供应商只是需要就其分包项目承担责任,而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项目的全部包括分包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责任;⑧未经采购人的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不等于政府采购合同全部转让,而只是允许其中部分转让。

    七、应把握好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之重点。①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②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但是,前提条件是政府采购合同正在履行,如果已经履行完毕,采购人就不能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③补充合同的标的必须与原合同的标的相同,除了数量和金额条款改变以外,不得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④要把握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限度,否则,不可签订补充合同;⑤在实践中,如若出现了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多次签订补充合同之情况的,,要把握无论签订多少次补充合同,其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之尺度。

    八、应把握好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之重点。①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③根据这一原则,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④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什么原因,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⑤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⑥造成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即可出自采购人,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无论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⑦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⑧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来源: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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