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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定点采购中的七大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2006-07-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5

    定点采购制度在全国实行多年,形成了固定模式,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定标管理手段,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定点采购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体现在对定点理念的理解、定点范围与程序公正性,以及定标程序与管理权等各方面。从目前情况看,定点采购制度并非铁板一块,出现了分化的倾向,包括采购人在内也对定点采购效能与社会效益产生了怀疑,虽然有协议供货方式对定点采购进行修改与完善,但总体上是一种折衷与过渡性的方案,定点采购的范围选择逐渐走向萎缩,各地逐步取消的定点项目有宾馆饭店定点、机票车票定点、会议场所定点、公务用油定点、办公用品定点等,还在艰难维持效果不是很理想的定点项目有定点印刷(有些地方已经取消)、公务车维修与保险,可以说随着公务用车改革的全面展开,定点采购制度将会“寿终正寝”。就现时实行的定点采购项目而言,必须处理好一些热点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将会给定点采购制度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
  
    一、定点采购与一般招标项目差异性问题。定点采购总体取向是走向萎缩,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想通过政府采购之手来统一规范收费标准、优惠率、服务质量、货物质量、处罚措施,并以政府采购协议形式规定下来,初衷是善良的,但效果不尽人意。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核心条款是为采购人确定合格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商业信誉与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纳税,社会保障资金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等。定点采购供应商不是一次性履约行为,采购人也不是一家,履约时间设定在固定时间段内,且有多次履约、众多采购人随时需求、不断重复、周而复始的特点,构成了复杂的供需关系,从理论上说定点采购管理是对无数招标项目履约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量是巨大的,而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与服务类项目,中标人采购人只有一家,一一对应,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就算完成。两者差异还体现在定点采购不光是选择供应商,还要参加对供应商长期的无数次履约情况的监管,把政府采购人的意见不断反馈给中标人,让其体现出公共政策功能,履行法律法规要求,交易时间是长期的;而招标项目是一次性供需对应关系,项目完工以后除售后服务外,履约主体形式已经结束,履约时间是短期的,基本上不存在对此类供应商再进行管理,最多记录下履约诚信等级,以便考核管理而已。定点采购投标供应商一般限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而招标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空间范围不受任何限制,可以是全国各地的投标人,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定点供应商是本地的“土著居民”,是近亲繁殖,与官府或别的机构存在着难以割舍的关系,竞争性不强,这也是定标困难因素之一。由于定点采购是一项复杂长效的琐碎的重复的供需过程,采购机构角色定位不适当,必然导致管理不堪重负,难以承受相应责任。
  
    二、定点范围选择性问题。定点采购涉及对象范围选择之路已很狭窄,总的原则必然会走向抓大放小。各地采购机构不能局限于“不能放开,一放就乱”的传统思维定式,一些适合运用市场机制自由竞争解决的项目,要敢于交由市场解决,因为有些方面政府采购过多介入反而会限制自由竞争与活力,只能越统越死,甚至制造新的腐败。因此政府定点采购范围的选择十分关键,事关定点采购制度的生死存亡。总体上说,一些能够构成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小的零星采购项目,完全可以放开,如笔墨纸砚等,国家完全垄断的项目如公务用油,本身就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机关团体其实就是消费者,石化公司会以一视同仁态度对待财政预算单位的,定点有多此一举之嫌。集中采购目录编制要作科学论证,粗犷与精细相结合,要设定切实可行的限额标准,其实抓大放小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集中主要力量采购重点项目与大项目,达到政府采购设定的规模优势,同时某些已经放开的定点项目,一旦超出限额标准也要重归集中采购之途,而对于一些技术含量高,交易难度大,采购成本高,难以一次交易结束的项目,如汽车维修、公车保险等项目,就要考虑实行定点采购式管理了。总之定点范围的选择不能贪多勿滥,要抓住重点,有的放矢。
  
    三、定点采购定标权问题。由于同一项目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不止一家,加之标书文件内容方面一般没有定标数量硬性规定,致使定标数量存在较大灵活性,甚至变成领导手中任意使用的王牌,授权评委定标的规则在此已经失效,评委的主要职责仅是根据评分办法评定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而已。有些定点招标活动中还有现场考察供应商的内容,考察有利于对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直观感受,加深印象,区分真伪,但不能出现唯考察论。有些标书内容与考察内容相脱节,对某些信息闭塞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曾经听说有个别定点采购中,评标结果仅凭考察结果作出,评标现场根本不审阅标书,评标结果是综合因素促成的,不能以一项考核点的优劣决定中标结果。现在有一种不良倾向,即评委辛勤劳作后,提出评审分值,采购中心汇总以后,最后的定标操作权实际上的归入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定标权是否合法,有无超出评委的权力;定标数量的控制是由领导说了算还是评委说了算,是事前定好是事后定;采购中心在定标过程中角色定位怎样,定标结果出来以后是由采购中心发文公布,还是由采购监管部门统一安排;假如一切后期工作皆由监管部门办理,是不是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采管分离,以上这些问题目前尚不明朗。当然出现此类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已实行采管分离的机构之间,但真正彻底相分离的机构目前还很少,所以定标权的矛盾问题尚未引起社会重视。
  
    四、定点采购管理权与管理方法。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以上法律条款没有明确定点采购应该也由采购监管部门管理。我们认为管理应该分为事务性管理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管理,即具体管理与抽象管理,对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的管理就是具体事务性管理。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介入中标单位发票签章、采购数据汇总、维修(打印、理赔)申请表审核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定点票据的审核以及付款权力集于一身,权力过分集中后监督措施是否能跟上,从程序上说是否就给某些人留下了暗箱操作、腐败的空间。这些事务是否可以由采购中心具体办理,然后由采购监管部门检查合法性,是不是更能体现出公平性,减少人为因素呢。管理方式由采购监管部门一竿子插到底,任何事务与采购中心无关,甚至遇到社会反映棘手问题时才想拉采购中心介入,是不是很滑稽,监管一定要有监管对象,不能绕开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的采购中心进行监督,这样就变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监管部门剥夺采购中心的具体日常事务管理权,而直接进行所谓的对供应商的监管,不符合法律精神,伸手太远,失去了工作本份。
  
    五、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准确执行面临的考验问题。定点采购地域性强的特点,更要求相关机构与人员跳开人情网、关系网束缚,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法的“三公一诚信”原则,客观公正性要体现在开标、定标、履约与管理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造成诚信危机,引起社会的不良反映,甚至被供应商投诉。信息发布要掌握公示时间、公示范围、确保潜在投标人信息对称,开标定标时要严格按照既定程序与方案进行,对于中途出现的违反规定者绝不容情,如标书封口不合格,未实质性响应标书内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作废标处理。针对履约的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要设立预警机制,必要时可以开除出定点采购队伍。定点采购涉及面广,影响大特殊性,要求操作管理过程一定要秉公而断,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同流合污。
  
    六、定点采购环境问题。定点采购环境包括制度环境与非制度环境。法律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一个重要观点就是认为作为正式制度的产权制度必须有与之匹配的非正式的制度才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作用,即要有人们对产权制度的合理性观念的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代表人物格拉斯·诺思为此构建了意识理论,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系统化的道德原则、价值观念,它提供了一种关于正式制度是否正义、公平、合理的判断,从而成为行为和法律合法性的依据。这段理论对政府采购环境概念的理解有极大益处。政府采购制度环境包括法律、法规、制度与实施细则,非制度环境就是对制度的理解,意识、行为道德与伦理习俗;只有当人们相信法律制度是公平和正义时,“契约就会像在法律上那样,同样在精神上受到尊重。”定点采购制度得到贯彻执行,以及后期及时修改,得益于领导与采购当事人的意识形态,对法律制度理解与尊重以及化作内在的自觉行动,政府采购包括定点采购在内许多机制上关键问题得不到解决,固然有部门利益难以协调性、起步晚、宣传不到位等原由,但重要因素还在于非制度环境尚未完全改善,人们固守于传统的思维方式与文化定势,法律意识淡薄,封建残余侵蚀着执法统一,甚至利用执法不严而大搞权钱交易,干扰政府采购秩序。因此定点采购环境问题建设十分迫切而艰巨,是政府采购工作者回避不少的问题。
  
    七、协议主体问题。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就定点招标事务组织开标定标活动,协议主体地位应该是顺理成章的。然而我们惊讶地发现,有些地方定点采购协议中,作为甲方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名义上的代表,人微言轻,甚至在协议中涉及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一条也找不到,仅是在协议落款处有甲方签字盖章的印迹,真正的“甲方”却变成了政府采购监督机关,叫人百思不得其解。询问结果是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人的总代表,反映着采购人的意愿,签字盖章表示招标活动是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细加考究其实质是监管者为自己树牌坊的借口。看看监督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规范乙方业务行为,打击和取缔一切不正当行为,保护合法经营企业;审核乙方印刷(维修、理赔)过程中的有效凭证及资料,审核后,在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上签章并加盖审核专用盖,不定期对乙方服务质量、价格水平等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违约做出罚款、媒体曝光及取消定点资格,在定点期内会同监督局职能处室、采购中心增补定点名单等。从各地集中采购机构涉足定点够事务情况来看,上述只能其实应该由甲方来办理。怎么正确看待协议主体地位,如何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如何还权于采购中心使其真正变成协议主体,而不是小摆设,这些问题应该是定点采购制度必须明确与理顺的关键问题。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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