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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采矿权有望招投标
发布日期:2006-07-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0

    昨天,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9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新设采矿权将通过招投标形式才能获得。

    《草案》明确规定,新设采矿权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做出决定,颁发采矿许可证。

    而此前自1998年实施的《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没有对新设采矿权方面的规定。

    最近几年,各地的煤矿事故层出不穷,去年国务院也特别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去年年底时,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就公开表示,国务院将计划2006年在全国全面实行矿产开采权的招投标制度,这一意见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矿山开采权将有望由目前的无偿取得转变为有偿获得。

    另外,《草案》采纳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在采矿许可证的登记、颁发方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除依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以外,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草案》还明确,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等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应当依照相关恢复标准进行生态恢复。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记者: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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