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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首启政府采购立法后评估
发布日期:2006-07-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9

    “在政府采购领域,财政部进行有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还是第一次,如此大规模的法律制度调研评估活动在整个财政系统内也属首次。”针对财政部日前向各地财政厅局发出的《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财政部条法司有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此次调研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情况,对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绩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研究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资料。

    《通知》明确,此次调研的对象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其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选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时,《通知》要求要注意考虑覆盖面和代表性,原则上省级各不少于10个,市、县级各不少于5个。集中采购机构为必须调研的对象。对采购资金规模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调研对象应为全部采购人。
   
    《通知》提出,此次调研的内容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评估的内容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具体内容涉及到政府采购基本制度、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通知》还提出,调研评估采取以印发《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查评估问卷》进行书面调研评估为主要方式,辅助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其他方式进行;开展调研和评估工作,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侧重于实际应用;调研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政府采购等其他相关机构积极参加配合。

    《通知》最后要求,各地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工作,全面收集和准确统计相关资料、数据,广泛了解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填写调查表格和回答调研问题,做到扎实细致,不走形式,注重实效,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调研评估报告的撰写要紧密联系政府采购工作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全面、准确地总结、分析和评价本地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贯彻实施的绩效及存在的问题,明确、具体地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财政部还向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及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发出协助调研评估函,请他们协助开展调研评估工作。

    据财政部条法司有关人士介绍,立法后评估是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新方式。财政部开展此次调研评估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财政立法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开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孙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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