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3日 星期四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政府采购合同并非可有可无(下)
发布日期:2006-07-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1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结算都是政府采购活动有效进行的重要环节,不可或缺的。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要对政府采购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维护好各自的合法利益,把握好四个方面:

    以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订立合同。一是明确两个前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必须是执行了政府采购程序;签订的时间是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三十日内。二是订立的形式是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或其他形式,保证法律效力。三是合同内容是确定的。要具有政府采购合同必备的条款;就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的,即按照招标或谈判文件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是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的标准、支付方式与返还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五是采购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严把政府采购合同的程序性、时限性、责任性,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

    信守合同,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把“双刃剑”,在保障权利同时规定了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因此,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采购人按约定的价款支付条件和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及时支付资金;追加补充合同应在法定的限额之内。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按采购合同要求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公共产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须经采购人同意,承担分包责任,恪守《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遵守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形象。供求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无论哪方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加强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要严格验收程序,严把验收质量关,自觉规范履约行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联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优质服务,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否合乎规定的质量标准,谨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出具验收报告,供求双方诚信守约,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使其确保政府采购产品好、质量高、服务优,维护好政府采购的信誉和形象。

    及时完成合同价款结算。政府采购合同价款结算是政府采购资金运行的最终环节,是“阳光操作”的真实体现。因此,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遵循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验收采购合同合格后,采购人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齐全的申请支付采购资金的相关文件: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副本、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发票、中标成交供应商银行账号以及付款申请书等,保证支付金额与政府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价款相吻合,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采购单位报送的申请付款文件审核无误后,将政府采购资金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完成合同价款结算,有效维护中标成交商的合法利益。(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宋勇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