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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保护自己的四个理由
发布日期:2006-07-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4

   <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对供应商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规定了政府采购市场的供方主体,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包括政府采购需方与供方,<采购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需方主体,相应地也规定了供方主体,明确了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有本国与外国之分,<采购法>最后的共识是:所称供应商应当为国内供应商。那么,供应商怎样才能维权,必须要学会用好以下“四个理由”。

    第一,要学会用好政府采购的内在要求理由。①政府采购属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形式之一,历史悠久,在国际上广为施行;②政府采购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表现方式是,封闭政府采购市场,不允许外国供应商和外国产品进入,特别是国外IT产品的进入本国市场(这会对一些国内经济和技术不发达国家及地区造成威胁和冲击);③政府采购只能向国内供应商采购,而且只能采购本国生产的产品,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合同要授予国内供应商或生产企业;④封闭政府采购市场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⑤从国际上看,各国政府采购市场也一直是封闭的,直到1979年关贸总协定的<政府采购规则>出台后,这种格局才有所改变,部分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开始有限地对外开放;⑥截至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即使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仍在最大程度地实施保护;⑦从另一角度看,目前<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实行的开放,也是通过政府采购保护国内供应商的一种新形式;⑧因为,目前<政府采购协议>成员,都是发达或者比较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开放部分往往都是国内供应商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领域,是为了让这些供应商走出国门帮助其进入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争取更多的商机,为其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开辟新的道路!

    第二,要学会用好<采购法>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开放之形势下制定的理由。①我国供应商没有准入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那么,我国也不应当承担准许外国供应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义务;②<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越宽,规范面越广,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性的作用就越强大,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时也更加有利;③如若适用范围越小,大量应当受到约束的采购行为就得不到规范,国内企业(广大供应商等)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④所致,<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定宽一些,可以全面封闭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增加强制筹码,争取主动权;同时可以延长利用政府采购市场手段保护国内企业和供应商等的时间(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谈判策略);⑤加之,我国目前尚未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以封闭政府采购市场为前提确定我国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没有涉外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内企业和供应商;⑥另外,本国企业和供应商等要充分利用好在我国尚未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优势条件,抓住时差机遇,提升其驾于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三,要学会用好<采购法>是符合国际惯例,也是符合WTO规则的理由。①我国虽然进入(加入世贸组织),但并未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也未与其他任何国际组织或国家签署有关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多边或双边协议、协定或条约,因此,不必受其协议、协定等的约束;②在我国签署其协议、协定等之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独立的,完全可以将政府采购的全部商机给予国内供应商和生产企业;③供应商和生产企业应当用好政府采购给予其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先诀条件和<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之优势,努力消除地区性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④供应商要充分利用好政府采购中的不得擅自使用涉外性原则,保护好自己的各方利益;⑤根据WTO的规则以及国际惯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对等的,不是单边开放;因此,供应商要对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加强领会和了解,避免造成政府采购市场的单边开放和采购人偏好外国产品与采购外国产品现象的发生;⑥另外,还要切实预防由于这种现象的出现和发生,从而挤占了我国产品和供应商应有的市场,并有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⑦供应商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作为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之“尚方宝剑”,并从全局出发,破除壁垒,为政府采购营造充分竞争的社会环境作贡献!⑧最后,供应商要在抑制采购人的个人偏好,避免因其他因素干扰正常采购活动而影响政府采购原则贯彻落实中去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尽显其应有的维权和保利及严守法律、纪律的威力!!

    第四,要学会用好政府采购政策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内供应商的理由。①自改革开放以来,采购人普遍存在偏好“洋货”的心理,而且只要在需方资金充足和单位内部资金宽余等情况下,都愿意购买或采购外国产品和货物,从而剥夺了国内供应商应有的商业机会,削弱了国内供应商的销售能力,促使其生产的产品积压,资金不能回笼,缺乏再投入的能力;②这种局面导致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长期大量外流,严重损害了本国供应商的利益和合法权益,加剧了国内企业(供应商等)的困难程度;③因此,可借鉴<采购法>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和给供应商带来的商机及用好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之前的时差,对国内供应商提供实质性的保护;④充分利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条件优势,并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为契机,有效保护好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国内供应商和生产企业;⑤国内供应商要利用好政府采购政策上的优势(政府采购给予保护本国供应商的理由条件等),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⑥供应商还要学会深刻吃透和领会政府采购其他政策性或国际惯例性(倾向性等)的条款或内含,全力提升和壮大其抵御和驾于政府采购市场的能力!⑦供应商更不能只图眼前小利,而要放眼长远,着眼未来,做大做强自己,实现更多双赢!⑧供应商要将政府采购所给予及特有的政策性与保护性理由应用得更加得心应手和“淋漓尽致”!把政府采购事业不断向前推进!把自身的竞争能力逐步提升和弱势尽快转变为屹立强势之林吧!

来源: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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