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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忌走偏
发布日期:2010-10-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87
  对通用项目采用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既能减少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量,又能方便采购人,降低采购成本,同时还能减少供应商无效的运作环节,是一项“一举四赢”的采购新模式。那么,是否说明协议供货就是完美无缺的呢? 

  事实上,现实中协议供货还是存在一些欠缺,如在采购价格上,有的供货商在不改变让利率的前提下抬高供货价,或不及时更新价格信息,使政府采购价反而高于市场价格;在产品质量上,有的供货商为经销商,可能会“透支”人们对产品质量的信赖,以次充好;再次,从伴随服务方面分析:服务承诺由制造商做出,但实际供货由代理人进行,极易产生矛盾,采购人无法享受应有服务。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指出,协议供货可能出现了一些偏离初衷的现象,必须加强管理,防止协议供货走偏。

    多种采购方式共同使用 

  徐焕东认为,协议供货的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采购对象。那些经常需要、单次供应量不算太多、价格稳定、维修服务方便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文具、设备、备件、信息技术产品等,才应纳入协议供货的范畴。而一些单件金额大,或一次批量大、金额大的产品和服务,仍应以招标或谈判采购方式为主。这也是为什么在家具协议采购的项目中,对协议供货一般都有一定的限额标准,超过了这个限额标准,则需要公开招标或者是采用其他的方式采购,协议供货与其他采购方式共同促进家具采购。 

    保持竞争使价格更趋合理 

  在协议供货的价格上,徐焕东认为,市场价格总是灵活波动的,因此,常会出现协定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差异问题。徐焕东指出,为解决价格变动问题,除了选择价格相对稳定的产品和服务签订供货协议外,有些产品可以不签订固定价格供货协议,以优惠折扣率的动态价格为基准签订协议。而且,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要积极主动,组织当地的经销商进行二次竞争。

    监管环节要加强把关 

  在协议供货的监管环节上,徐焕东表示必须严格把关。“协议供货的特点为一次签约、分期多次供货,因此,供货的过程与验收成为重要环节。为防止供应商不按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时间和价格供货,防止采购人在供货环节提出不正当要求,避免供应商与采购人串通牟取利益等,采购人和采购管理机构必须加强供货过程的验收监督,对供货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与监控。”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协议供货商和经销商的后期管理,对不遵守供货协议的或违规操作的坚决“封杀”。

  财政部门在审批采购计划时不能指定供货商或授意采购人到某供货商处采购,充分保障采购人自主选择供货商的权利。加强对协议供货商的跟踪督查,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满意度。对规模较大的供货项目,监管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派员参加验收或请技术专家协助验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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