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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采购为何不进政府采购的笼子
发布日期:2006-07-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8

     近日,北京检方公布一批高校商业贿赂案,其中,一家名叫“人天书店”的图书企业引起关注。这家企业的一个帐本,引发了全国范围内一系列高校商业贿赂案件,至少有上百所高校人员涉案。
    
    有关高校教材图书采购上商业贿赂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不久前江苏省检察机关挖出的一系列高校教材回扣案表明,江苏115所高校就有109所学校涉案;去年江西省审计厅审计发现,省内高校购置教材中私分回扣问题严重;再往上一年,四川爆出的高校购书腐败案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在高校,不仅教材、图书、设备等货物性采购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工程采购、服务性采购中的腐败同样让人怵目惊心,仅湖北就先后发生武汉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网络建设工程招投标案、湖北大学基建招投标案,“栽了跟头”的,还有湖北经济学院基建处处长和中南民族大学基建处处长。

    看“象牙塔”里的腐败重灾,无一不是权力寻租。握有货物工程采购大权的校长、处长们既有能力又有机会大大腐败一把。采购过程中的所谓“招标”只是走回过场。有检察人员举例说,武汉大学四校合并后,每年采购额在3亿元左右,全由采购中心原主任成金华的“一支笔”当家……而在这个中心分管教学及科研设备采购的原副主任鲁宗智也很快步了其后尘。因此,遏制高校腐败首当遏制采购权利上的滥用。而无论是从高校采购中的腐败原因,还是高校的公共产品性质和采购资金来源看,高校各类采购均是彻头彻尾的政府采购行为,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精神正是遏制政府采购行为中暗箱操作的一剂良药。
  
    众所周知,高校是社会的公共产品,打上了国家和政府的烙印。高校采购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国家预算供给,一方面是政府性收费,无论是预算供给还是政府性收费,均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调整的内容。由此结论,高校采购的政府采购性质毫无疑问。
    
    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已有两百多年历史,凡政府兴办的大学其采购行为均纳入到政府采购体系之中。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构架中,政府集中采购是总前提,无论是采用何种政府采购方式,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原则体现在每一道采购环节。我国近十年的政府采购实践也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是实现“阳光操作”的有效平台。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程序要求,首先,高校不是所谓的“业主”(这里的业主是政府),而是法定意义上的采购人,采购人按其需要提出采购清单和相关技术要求,由法定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整个的采购过程贯穿了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要求,并有着严格的监督保证。说穿了,政府采购制度改变了采购单位所谓的“业主”身份,失去了业主身份和采购自主权的采购单位(人)的一切行为都置于这样的制度轨道之下。
 
    目前的高校采购项目基本上都是由各采购单位把持,其“业主”地位仍牢牢地体现在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这是高校采购中最大的机制失缺。由于其随意性大,缺乏监督,长官意志的干预无所不能,暗箱操作变得轻而易举。从法律的角度说,高校目前这种普遍性的自行采购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大面积的违法。

    有阳光法案之誉的《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三年有余了,高校采购行为却仍然游离于政府采购制度之外,进不了政府采购的笼子,是法律执行上的尴尬。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决定专项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高校政府采购行为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范,岂能作为特例不管不顾。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朝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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