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3日 星期四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政府采购十方面设立“告戒牌”
发布日期:2006-07-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1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什么样的货物、购啥种类的品牌、用乍规格和性能的产品等等已是人们提及较频,说之也更多的话题。反之,对采购该设立怎样的“告戒牌”却很少有人研究或者去深思……更谈不上动脑筋创新“招数”凿力用“告戒牌”的功效去遏制采购中的一切不良倾向了!取而代之的是:用公款(财政性资金和纳税人的钱等)“不心疼、不怜惜、不抠门、不节制、不精打细算和搞攀比、耍阔气、赶潮流、争堂皇、拟前瞻性上档次消费……”等等屡见不鲜。那么,笔者由此联想到正在进行的“世界杯”裁判员举(亮)“黄牌、红牌”戒告和警示球员遵章守则化!想毕政府采购活动中,让设立的“告戒牌”──“黄、红牌”亮“红灯”凸显威力,以便及时把采购中的不规范和权力越位等现象一扫而光!应从以下十方面设“告戒牌”抓起。

    第一方面:应从采购无预算或者超预算举“黄牌”抓起。规定采购在开展前都必须按照年初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进行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和严格禁止无预算或权力式中途随意追加采购预算现象,这是<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必须无条件强制执行;如有违反必将受到“黄、红牌”警告和其他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二方面:应从采购监督管理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限越位(乱指挥等)现象亮“红牌”抓起。在开展的采购活动中,由于有些权威部门或相关有权人士,往往在他人的求助和“糖衣炮弹”等的作用下,成了心甘情愿的“说情客”或商业贿赂和腐败的俘虏(阶下囚)。

    第三方面:应从向在采购活动中的“串通、猫腻、商业贿赂、腐败”等等行为举“红牌”亮“红灯”抓起。其一,<采购法>的实施有效改变了原来政府采购无法可依、自由、分散、随意采购的局面,有效解决或抑制现行采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其二,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猫腻、商业贿赂和腐败”等行为举“黄、红牌”亮“红灯”抓起措施的施行,能更为成功地进一步捍卫法律的尊严;其三,促进遏力克服重预算安排、轻采购资金的支出管理,重实际操作、轻制度建设等问题,实现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监督等的高到位化;其四,要有效降低采购成本,积极提高财政性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其五,充分利用全国(财政部)最近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活动为契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节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消除财政系统、采购领域和资产交易行为中的商业贿赂和腐败现象);其六,把政府采购中的一切不合法与不规范行为一扫而光,还政府采购领域一片洁净蓝天!

    第四方面:应从采购各当事人的不规范行为和不遵章守纪举动举“黄牌”抓起。1、要在分清政府采购当事人和采购人概念的基础上(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而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进一步知晓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2、要在确定好设立具体操作的采购机构过程中把好关,使集中采购机构达到采购的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更加良好的要求;3、要加强采购队伍中的作风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抑制商业气息,克服官僚作风,始终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实现各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等多赢的目标!4、向未明确采购项目所有人、未按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未间接地对采购项目进行分类、未按规定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超范围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等等的不规范和不遵章守纪等举动亮“红灯”举“黄、红牌”;5、将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采购联合体的组成条件、采购当事人的禁止事项、各相关采购机构、采购主体所开展采购活动的前提条件等等“甄别”得更加“淋漓尽致”;6、让采购各当事人的不规范行为和不遵章守纪举动在从举“黄牌”抓起的作用下得以“灭迹消声”和“一去不复返”!

    第五方面:应从采购方式的选择(慎用)和严格遵照法定五种特定采购方式中的不规范情形举“黄牌”亮“红灯”抓起。<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为最基本的采购方式(如需使用五种法定之外其他采购方式必须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和批准方可采用)。一要把“钻”政府采购管理不尽完善“空子”或者一些单位受小集团利益和其他原因驱动,甚至为实现与特定供应商串通的目的,往往将达到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等)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公开招标采购(如采购人故意拖延采购实施时间,使采购用公开招标的时间难以满足采购需求,只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等行为举“黄牌”;二要对邀请招标的信息发布方式、在什么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之不正规情形举“黄牌”(要确保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额不成比例的情形下,采购人才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共赢的目的);三是对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情形”在加以“甄别”基础仍未达标准上举“黄牌”;四要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10%的)之情形责任人等把关不到位举“黄牌”;五要对篡改邀请报价或供应商数量于少三家和允许供应商报出可以更改的报价情形举“黄牌”;六要对未经规定级次机构认定(批准)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举“黄牌”。

    第六方面:应从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必备条款、期限、备案、分包履行、补充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等未履行到位举“黄牌”抓起。(一)一是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同时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既要适用合同法,也要适用<政府采购法>;二是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必备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三是经采购人同意,政府采购合同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履行中可以在不改变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协商签订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补充合同;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二)首先,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二,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第三,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的需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四,采购合同的附件必须完整,签订的内容必须全面(且格式一定要正规化);(三)1、要注明合同的履约期限和违约责任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文件确定的事项和规定日期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法律效力;4、各方在执行合同的履约中要自觉按照合同法(采购法)的规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四)采购人要在规定的时效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平常的工作中要明确相对稳定的人员负责合同备案资(材)料的收集和整理;(五)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必备条款的框架范围内达到示范式的遵守;(六)补充合同不能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否则为无效补充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不能随便提出,要在<采购法>规定之情形下进行,且双方还得按过错程度或有关特殊性控制各自的行为规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方面:须从质疑与投诉的不及时答复举“黄牌”抓起。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赋予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权,对充分体现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竞争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是政府采购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内容,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既是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得以落实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充分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须对以下情形举“黄牌”:一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在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其范围受到限制的应举“黄牌”;二是供应商未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无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应举“黄牌”;三是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的行为举“黄牌”;四是向故意刁难、拖延答复或不及时答复和未涉及商业秘密而不答复等行为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举“黄牌”,并给予告戒;五是向不充分给予供应商享受应有(包括质疑、询问、投诉、上诉等)权利举“黄牌”亮“红灯”;六是采购人不得拒绝答复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七是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环节应当是其知道或者确实权益受到损害的,否则,采购人可不予答复(也可向供应商举“黄牌”);八是供应商提出质疑要注意时效,只有在法定时间才有效;否则,供应商同样将吃“黄牌”警告;九是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必须是书面形式,否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答复;十是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供应商才可向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行政复议),否则,同样受到“黄牌”警告;十一是供应商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的救济必须在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前提下,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也将受到举“黄牌”的告戒。

    第八方面:须从监督管理的行政作为不力或乱作为举“黄牌”抓起。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实施监督与管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同时要着重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与监督;二是依法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如审计、监察机关和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及参加采购活动有关人员的监督(监察)检查;三是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关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采购人员,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五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中的内设集中采购机构或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现象举“黄牌”;六是向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不到位举“黄牌”;七是向未做到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的行为举“黄牌”;八是向集中采购机构中的采购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培训与考核不达标的现象举“黄牌”;九是向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公开及时程度未按规定进行举“黄牌”,情节严重的亮“红牌”;十是向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未达法定要求的举“黄牌”;十一是向审计、监察机关的履行职责未到位或行为不规范举“黄、红牌”亮“红灯”。

    第九方面:须从法律责任的承担未落到实处举“黄牌”抓起。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采购法>规定行为的,分别应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业务的资格等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理不力的现象举“黄牌”亮“红灯”;二是向供应商有违反<采购法>规定行为的处置不力现象举“黄牌”,直至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三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举“黄牌”,并职令其限期改正;四是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止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举“黄牌”,并对责令不改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五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一般违法或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到位或未落实现象举“黄牌”;六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未真正落实到位给予举“黄牌”进行警告;七是向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涉及采购活动等的有关人员存在着串通、相互勾结、隐匿、销毁应保存的采购文件、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通过贿赂等等不正当手段举“黄牌”,情节严重的亮“红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方面:须从应对国际采购规则的“预警机制”能力薄弱点抓起。一是从个别采购组织和采购管理部门对国际政府组织和国际世界银行给予的贷款,不及时地去研究使用对策,而只顾钱到手就乱花乱用的现象抓起;二是在吃透国际贷款规则、条款等等情况下,从容自如地应对世界贷款组织;三是应在充分保证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才能使用任何一笔国际组织贷款;四是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实施的采购不一定要按<采购法>的规定进行,但不得变相或者歪曲事实地开展采购活动;五是军队的军事采购问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和加以组织实施,任何地方和政府不得干预及有违;六是要加强培植本国企业(供应商等)应对国际采购规则的“预警机制”能力,特别要注重从“预警机制”的薄弱点抓起,让薄弱点早日成为强盛点!愿中国的政府采购在该举“告戒牌”的作用下,让“告戒牌”在政府采购中的凸显威力和更具应对国际所有规则之本领只是指日可待吧!

来源: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