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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组建准则不可违
发布日期:2010-10-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59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因此,在开标前的准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采购实践中,还有不少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这个环节的工作不太重视,其中,部分从业人员对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法律法规把握得也不全面。
  调查中,不少从业人员都表示,抽取评审专家时只要按照“《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同时,在人数上符合《办法》第四十五条‘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的规定就不会有太大问题。事实上,在评审专家的抽取上,只是注意上述规定是不够的。
  在笔者看来,在抽取评审专家时,还有两大事项是特别需要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注意的:其一,随机抽取的专家如果是在招标文件制作阶段咨询过意见的专家,应该重新抽取,因为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其二,如果抽取的评审专家在一年之内已经是连续第三次被抽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那么,应该马上放弃,重新抽取。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当然,也有一些地市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表示:“我们地方就这么大,专家库中许多类别的专家都少得可怜,如果还要避免专家在一年之内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那我们就没专家可抽了。”尽管如此,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最好还是不要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按要求抽不到合适专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根据《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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