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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政府采购规范高校采购
发布日期:2006-07-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4

    近日,北京检方公布一批高校商业贿赂案,其中,一家名叫“人天书店”的图书企业引起关注。这家企业的一个帐本,引发了全国范围内一系列高校商业贿赂案件,至少有上百所高校人员涉案。

    众所周知,高校是社会的公共产品,高校采购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国家预算供给,一方面是政府性收费。无论是预算供给还是政府性收费,均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调整的内容。由此结论,高校采购的政府采购性质毫无疑问。

    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已有两百多年历史,凡政府兴办的大学,其采购行为均纳入到政府采购体系之中。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构架中,政府集中采购是总前提,无论是采用何种政府采购方式,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原则体现在每一道采购环节。我国近十年的政府采购实践也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是实现“阳光操作”的有效平台。

    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程序要求,首先,高校不是所谓的“业主”,而是法定意义上的采购人,采购人按其需要提出采购清单和相关技术要求,由法定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整个的采购过程贯穿了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要求,并有着严格的监督保证。说穿了,政府采购制度改变了采购单位所谓的“业主”身份,失去了业主身份和采购自主权的采购单位(人)的一切行为都置于这样的制度轨道之下。

    目前的高校采购项目基本上都是由各采购单位把持,其“业主”地位仍牢牢地体现在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这是高校采购中最大的机制缺失。由于其随意性大,缺乏监督,长官意志的干预无所不能,暗箱操作变得轻而易举。从法律的角度说,高校目前这种普遍性的自行采购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大面积的违法。

    有阳光法案之誉的《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三年有余了,高校采购行为却仍然游离于政府采购制度之外,进不了政府采购的笼子,是法律执行上的尴尬。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决定专项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高校政府采购行为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范,岂能作为特例不管不顾。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汪朝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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