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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履约检查展望定点采购制度(3)
发布日期:2006-07-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0

   (七)有些定点项目已经失去存在的意义。政府采购不是“万油精”,本身不具备的职能不要强制执行,如汽车加油项目,国家对成品油有政策上的统一规定,而且各项政策规定已经很规范了,假如政府采购非要强行介入,非要供应商降低价格,可能就有点霸道了,甚至导致关系僵化,影响机关事业单位用油需求,造成负面影响。面对中石油、中石化垄断性的地位,政府采购是无能为力的,搞定点的初衷是想规范特殊阶层的加油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政府政策上的控制来完成,如成立车辆管理办公室,由政府办负责,对加油行为实行控制,效果反而更加明显。政府采购不能越过国家政策给油价定出一个范围,只能是对加油企业提出服务质量要求,杜绝不良加油行为发生,不能过高地估计政府采购力量,制造不必要的矛盾。这方面的管理政府应该介入而不能顺水推舟给采购机构,对此政府采购也要有清醒的认识,对于国家政策规定明确的可控项目,再来政府采购的规范是没有必要的,也是得不偿失的愚蠢做法。
   
    (八)处罚措施不明,检查流于形式。暗查发现的实质性问题,明查造成规范履约的强大威慑力,是对协议履行供应商的双重约束,检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行为,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提升政府采购机构的形象。然而有些地方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只是在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下,在不检查就有可能被指出行政不作为时,才匆匆忙忙地进行所谓的检查,甚至考虑到费用问题,想抛弃以前的所谓“惯例”,让采购中心来组织检查。检查工作结束以后,监管部门迟迟不出台处罚结果,供应商渐渐地也明白了检查的真实“意图”。没有处理结果的检查毫无意义,那些违规操作的供应商可以更加明目张胆,诚实履约者心生不满,履约秩序受到破坏。为什么不能及时出台处理决定,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处理决定,仅是掩人耳目呢?主要有几点原因:一是检查活动缺乏科学方案,收集的证据是否可靠,检查质量是否有折扣,这些因素拿捏不准,害怕处理不当会引起争议,惹火烧身,而且定点供应商的选择搀和了领导的意图,假如处理不好会得罪人。二是供应商是本地人,与社会各界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也与决定处罚者有一定关系,大家一团和气才是“生财之道”。三是转移矛盾。有些地方定点项目表象上是由采购中心招标的,而实质性的定标与管理都是隐在幕后的监管部门作出的,外界认为定点招标工作与管理好坏都是采购中心的责任,与监管部门无关,所以监管部门的处罚供应商的动力不足,而且可以逍遥自在。
   
    二、定点采购制度是否应该“寿终正寝”。
   
    透过定点采购检查工作的前前后后,我们不难发现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体制内不规范因素所致,有些却是政府采购力量所不能及的。由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具有社会所公认的荣誉感,而且定点成功可以取得定单回报,有固定的客源,因此成为供应商追逐的目标。中标供应商在社会不良风气侵蚀下,采购机构有时很难对供应商的运行机制进行有效控制,因此矛头自然而然就指向了这项制度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通过综合考察,我们认为定点采购制度应该有所取舍,总体上从控制走向放开。
   
    一是国家有统一规定性的项目可以取消。有些行业涉及面很广,是机关利益之所系,政府采购初期的涉足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随着国家宏观政策调节完善,制度控制有效,行业规定得力,服务规则将会逐渐走向成熟,政府采购也应该与时俱进,不要再在规范的管理制度上再加一道箍,为形式上的控制而控制,而起不到任何实际作用,采购制度也要学会激流勇退。如成品油定点采购项目,由于国家对价格进行严格控制,而且能源紧张的油价要接轨国际市场,价格不是很稳定,是战略物资,对成品油的管理制度是相当严格的,价格是根据公家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用不着再来强行干预,提高管理成本而达不到实际效果,因为假如定点管理措施简单粗暴,加油企业可以置之不理,而政府采购不可能要求机关不要用油。又如汽车定点保险业务,由于保监会有具体的规范化管理程序,且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与其说以前各保险公司为了赢得政府采购定单,争相提高优惠率,有的优惠率甚至达到60%,保险行业在负重运行,而现在保险行业明确规定优惠率不得超过7折,以前的定点单位纷纷要求按此规定执行,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要相关部门能够督查到位,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职能完全可以回归对行业有更深切了解的保险监管部门。(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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