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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点采购履约检查展望定点制度(2)
发布日期:2006-07-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2

    (三)供应商对检查无动于衷,凸显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薄弱。有些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检查工作不是很重视,抱着有事没事的态度,表现在敷衍塞责,轻视检查结果等方面,他们认为处罚与否不能实质性地影响企业的发展。而且由于供应商整体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国有企业普遍面临倒闭境地,而有实力是私有企业反而成了定点供应的主体,由于其管理上的人为化倾向,对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相当不以为然,政府采购定点遭遇尴尬。有些行业的定点供应量几乎不存在,不是说没有这方面的业务需求,而是政府采购的业务都给非定点供应商占据了,况且不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也限制了有关部门对票据的有效审核,如定点公务印刷每年虽然定了很多供应商,企业规模效益也不错,然而就是没有政府采购定点业务量,其实财政预算单位的印刷业务还是大量存在的,这些业务不经过定点供应商而能畅通无阻, 许多印刷项目都是通过私人关系解决,然后用众多名目的发票进行报销, 于是定点供应商也对定点采购制度认识上出现偏差,对机关团体这块业务不再感兴趣,业务转向到企业方面,而进入政府采购定点行列就是想图一个名誉,搞一张“政治名片”,难逃摆设之嫌。发生这些不规范行为,主要是政府采购检查力度不够,财政打击力不强所致。
   
    (四)检查主体不明,有关部门敷衍了事,工作热情不高。定点采购检查究竟是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还是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主持,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被财政部明确过,或者说已经被疏忽了多时,各地执行起来标准很不一致,根源在于采管分离不到位,或分离标准不统一。执行与监管同在财政部门的,一般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检查功能,而且各种体制都很健全,而已实行采管分离的,一般是由财政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甚至定点供应商的实质性决定权、合同的实质性主体地位、日常管理与检查等都是由采购监管部门来执行,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集中采购机构受到领导支持,执行力很强,甚至“强压着”监管部门,理顺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项措施。检查主体地位问题不明确,就会导致职责不清,会出现一方检查一方观望的现象,没有把定点制度当作一个整体来认识,总觉得是某部门在“抓权”,如果真的是检查主体不明、职责不清、概念模糊的话,将会进一步加深双方的误解,因此理顺定点采购工作机制,是管理好定点供应商的基础性工作。
   
    (五)强制定点项目有时达不到实际效果。定点采购的目的是想规范零星服务需求,以规则和制度规范定点服务行为,服务项目的提供要求前期的强制性与后期的灵活性相统一。然而通过检查发现,定点采购制度在规范特殊行业、特殊需求项目、特定消费群体时,由于体制上的先天不足,政府采购有时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我们更加认识到政府采购不是万能,一定要定好位,找准角色。定点公务维修项目中出现的某些不良现象从侧面说明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艰难与尴尬,强制入轨有较大难处。有些公车发生以外伤害时,司机不愿去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标准化的维修,主要是怕领导知道,直接影响在领导面前的“良好形象”,也可能使领导对自己的驾车技术、开车安全表示怀疑,这样一来会影响来之不易的“方向盘特权”地位,考虑到这些因素司机可能会自己掏腰包进行修理,不动声色地恢复车辆的原貌,定点维修的强制性受到冲击。另外公车保险项目中供应商为了谋求中标,甚至拼命降低优惠率,可以优惠到五折,远远超出保监会的规定,但由于保险公司企业化运作模式,业务上又不能过多干预,但整个保险行业是微利或亏本经营的化,规范化服务将受到考验,势必降低服务质量,给定点制度带来风险与隐患。
   
    (六)业务上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的定点检查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定点单位私自给非定点单位出具定点采购发票;同样的零配件价格相差悬殊;定点采购价与零售价有一定差距;供应商贿赂权力机关执行人员;供应商不配合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经常更换,业务工作衔接不顺畅;检查组织者推说时间问题,仅对少数供应商进行检查,带有抽查性质,而抽查的单位仅是突发奇想,没有计划性,检查没有设计好具体内容,仅是走马观花,定点检查不能覆盖全面,而仅是根据所谓的需要进行,有很大的随意性;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决定权是领导与监管部门还是评委;定点采购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是否都是监管部门的职责等等,这些问题反映出了定点采购深层次的矛盾,折射出职能、业务管理、监管等多层次交叉性的关系,影响着定点采购制度的生命力。(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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