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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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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之分散采购理论探索(1)
发布日期:2006-07-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4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委托采购。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补充形式,但由于对分散采购理论探索还出于初级阶段,尚有一些理论上的误区,实际操作时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理清工作思路,有利于分散采购的健康发展。
   
    分散采购管理权定位  从分散采购的内容上说,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而且不得超过目录内限额标准,这种定位已经把分散采购的范围严格限定住了,而采购人基于传统的购买理论,难以逃脱自行购买的欲望,协议供货确定同品牌内多家供应商,能部分满足采购人的自行购买欲望,而分散采购不同于零星的协议供货需求,有相当的技术含量和操作性,采购人追求分散采购的目的比较明确,就是要操作方便,便于对时间控制,便于对供应商控制,总是寻找某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来谋求分散采购的操作权,因此分散采购管理权是决定采购是否达到目的的关口,而分散采购审定就变成了焦点问题,就如同采购方式由谁决定一样,分散采购决定权的争论也是不可避免的。财政监管部门把持分散采购的决定权,是否更加公平合理,确实值得商榷。我们认为监管者本身就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是不受别人监督的,太多的权力集中就会导致腐败滋生,所以说比较好的方法就应该是,通过对集中采购机构分散采购决定权的监管来规范分散采购行为,而监管者一旦自己作出分散采购的决定,一方面属于直接插手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的行为,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监管也失去了平台和对象,分散采购应由采购中心受理审核,由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这才是正确的选择。
   
    操作流程要规范
   
    审批:单位分散采购项目应填写《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报采购中心审核,报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管理处有权对采购项目类别、采购预算大小、采购人组织采购能力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擅自实行分散采购。
   
    采购方式:考虑到分散采购的特殊适用条件,采购方式一般以竞争性谈判为主,达到公开招标限额要求的必须公开招标,不得以种种借口规避公开招标而寻求分散采购。
   
    委托形式:政府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获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具体委托事宜应当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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