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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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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之分散采购理论探索(3)
发布日期:2006-07-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8

    分散采购具有限制性  分散采购的限制性是明显的:首先信息发布的周知性不强,好一点的有可能在当地网站上发布,但一般情况下,仅是通过口耳相传,通过关系与人情来选定供应商,信息不对称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其次,采购时限很短,供应商准备工作不充分。现在许多采购人获取分散采购的理由比较相似,就是采购时间紧迫,按照正常的政府采购规定的时间是完成不了的,所以才选取分散采购来满足时间上的需求,根本不考虑规范操作性的问题。第三,操作不是很规范,定标以后会受到供应商的质疑。目前实行的分散采购一般情况不邀请评委参与评标,就是邀请评委也是形式上的,决定权在单位领导和具体经办人手中,从这个角度上说,分散采购是是低层次的,是脱离规范性的政府采购之外的采购行为。开标现场记录与相关资料的管理不是很乐观,形式主义比较明显。第四,分散采购的责任不明。由采购部门确定的分散采购项目,假如出现了供应商的投诉行为,由于监管、采购机构介入不多,要采购机构承担责任似乎不合情理,但既然是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机构也难逃监管不力之职,而且分散采购的决定是由采购机构作出的,理应承担责任(华东某市曾发生过类似的上诉案件),姑且不论决定是否合理。然而采购项目是由采购人实行的,采购机构没有介入,承担责任似乎有些冤枉,但目前流行的采购人邀请监管者现场监督的行为除外,因为监督并不是随便闲玩的,要起到应有的作用。客观上说,由于操作权的分离,分散采购的责任界定有难处。
   
    监管机构与分散采购现场监督  一般而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分散采购的现场监督不是很重视,不是不想践行监督,而是分散采购单位太多,监管力量有限,不可能整天来回跑动,而且集中采购机构也有大量的开标现场监督事务。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那些能直接决定分散采购的监管机构,有时对分散采购的监督比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投入更多的精力,更勤快,一方面是采购单位的强烈要求,也是作为审批权的报恩心态所致,另一方面也是监管部门向外宣扬自己独一无二至尊权力的极好舞台。
   
    分散采购应该接受监督  分散采购阳光操作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不光彩的暗中操作行为。特别是对分散采购权的取得方面,目前还没有很好地进行规范,其实世上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只要措施得当,且能够雷厉风行,很多难题可以迎刃而解。各级采购部门可以借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经验,在适合的媒体上公布分散采购的标准,审批条件,甚至所谓的特殊条款,在此基础上对所有的拟进行分散采购的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假如分散采购劝是由财政部门直接决定的,也要拿出勇气来进行全面的公布,因为监管部门完整地公布只有自己知道的分散采购项目是不容易的,这方面监管部门要自加压力。公示有效期内接受信息反馈,完善和调整应同步进行。
  
    分散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是两个概念,但又有密切的关系。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这条规定有助于我们对上述概念的理解。从采购范围上来说,分散采购包含部门集中采购与自行采购,但分散采购是集中目录以外的项目,两者有所区别。从目前大部分操作实践方面看,分散采购就是部门集中采购,仅是采购范围上有所区别而已,采购实行的内容是一致的,当然从行政区域、层次角度上看,部门规模与管辖范围有区别,但不管职权大小,分散采购都要履行部门集中采购既定的方式方法,且自行采购审批权在省里,审批比较困难,自行采购的项目很少,即使很少的自行采购也要实行着分散采购的程序,因此分散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有操作形式上的一致性。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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