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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合同价款岂能谈判?
发布日期:2006-07-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0

   实例:某市一小学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预算价格为50万元的校舍维修工程项目。有5家合格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最终B企业以最佳施工方案和技术服务、最优惠的价格35.11万元取得中标资格。该小学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于次日向B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此时,B企业却向该小学诉“苦”:自己为了中标,在该项目的报价上作了过度让步,若施工有可能亏本,请求该小学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 “加价” 作为合同价款。该小学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B企业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拒绝了B企业的要求。

    事实上,B企业的这种作为显然不当。因为:

    一、违背了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该事例来看,如果该小学应允了B企业的要求,那么政府采购合同并不是按照该小学的招标文件和B企业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内容来签订的,而是通过供求双方私下协商,再次谈判加价而定的,实质上对B企业的投标文件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况且谈判再定合同价款明显违法。同时加价后的合同价款与B企业的投标报价不一致,使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走过场,失去了现实意义。

    二、有失公平竞争。B企业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以最优惠的最低报价优势取得了中标资格,本来是让该小学十分满意,让其他投标人无可非议的。然而,在签订合同之时,B企业与该小学再次谈判再次加价,显然是以原最低投标报价排斥了竞争对手,成了“背后交易”、“暗箱操作”,对落标的投标人而言,显失公平,背离了政府采购原则,有损政府采购“阳光下交易” 的形象。

    三、不讲诚信。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B企业熟练地运用了投标技巧,以最低投标报价争得中标机会,但若是在自己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再加价,在投标报价上出尔反尔,是不讲诚信的表现,自毁企业形象,也就是采用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欺骗手段而谋取中标资格,有恶意报价的嫌疑,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曲解了政府采购的主旨。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上交的税金,按照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将政府采购商机无差别无歧视地给予每一个纳税人,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政府采购不是让纳税人亏本经营,而是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以壮大企业实力,促进企业发展,否则财政收入就成了无源之水,何以取之于民?而B企业看不到这一点,不计企业成本和利润,为抢占市场份额而偏激地抛出低价牌,那只能自食其果,得不偿失。

    可见,有效避免供应商在报价上的不当行为,还得多方共同努力。

    采购人把准采购价格的“警戒线”。采购人要加强采购项目的市场行情调查与预测,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和相关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采购预算价,标明采购价格的“警戒线”。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采购项目预算价的审核与修正,在项目预算价上要保留弹性空间,切不可一味地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置供应商的利益于不顾,不要误导供应商不讲质量技术和服务条件刻意追求低价,有效保证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快捷、高效。

    供应商把握利润控制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仅仅抢占市场份额,还要“有钱可赚”,否则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那就要遵循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政府采购确定中标成交商的原则,充分把握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这个利润控制线,比照市场行情,谨慎作出优惠报价,在对手面前充分展示价格竞争优势,不要因政府采购市场前景广阔、资金充裕而漫天要价或合谋抬价,更不要因抢占市场份额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而互相压价,做“亏本买卖”,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为准绳,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力求以优质的产品或服务、最优惠的价格让采购人满意,谋取采购项目的中标权,保证既得的合法利益,维护好企业的形象,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集中采购机构掌握资格准入线。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地位至关重要,要履行好采购执行职责。一是建立供应商库。将合格的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库,确保质量好、服务优、讲信誉、守承诺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进入采购市场,享受无差别、无歧视待遇开展公平的采购市场竞争,以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要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遵纪守法情况、履行合同情况、投诉情况等诚信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对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三是创新评标方法,确定最佳中标人。将多种评标方法加以综合运用,力求在采购项目的报价评价上客观公正,精选出最佳中标候选人,减小报价的负面作用,避免在报价上的恶意竞争,促使采购方案更加科学,采购价格更趋合理,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

    监管部门坚守合同审查的最后防线。政府采购合同价款是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依据。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抓住政府采购资金从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的关口,严把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查关,建立履约质量担保金制度,规范制约供应商的行为,促使供求双方忠实诚信地履行合同。看签订合同之前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程序;签订的时间是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是否是就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是否具有政府采购合同必备的条款;合同价款是否与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一致;采购人与供应商有无串通合谋,以虚假合同侵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的行为;追加补充合同是否在法定的限额之内;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无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有无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等等,以保障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政府采购的形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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