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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70天以上较合适
发布日期:2006-07-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0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该市公务用车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投标有效期做出了“开标后5天”的规定,采购人一看就懵了:“5天能搞定吗?有没有经验啊!” 

    业内专家指出,规定“5天”显然欠考虑。一般国际货物采购招标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天以上,国内招标为60天以上。投标有效期应保障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全过程时效要求,是招标、投标体现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投标有效期后,则不能再对投标文件及相关投标条件进行询标、答疑、考察和评定,招标活动已经结束。因此“5天”的投标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无法满足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求,招标文件一定要避免这种随意性的规定。

    70天以上较合适

    “避免随意性其实也并不难,对开标后的每一个环节所需时间进行细致估算,就可以得出一个合适长度的投标有效期。而开标后的环节主要有评标、定标、签合同。而这些环节的长度又都受法定招标时限、招标文件约定时限所限制,因而,每一个具体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是既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随意确定。”

    某招标代理机构的老总如是说。有经验的招投标公司一般都能合理估算出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质疑、投诉处理所需时间。 

    开标时间 一般情况是开标后马上进行评标。因此,通常情况下,开标时间可忽略计算。

    评标时间 不同的项目所需要的评标时间有很大的差异。长的有评几个月的,短的则在开标当天评完。考虑到完成评标报告,一般项目评标时间可按10天来算。
 
    定标时间 2003年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因此定标时间通常情况下可考虑用10天时间。

    签订合同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这就是说,签订合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通常情况下,可考虑使用20天左右时间签订合同。

    质疑和投诉时间 《招标投标法》及其有配套法规没有对质疑和投诉作出规定。但《政府采购法》对此作了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上所述,这位老总说:“一般情况下投标有效期定在70天以上比较合适。” 在他看来,实践中常见的30天左右的规定是不科学的,“即使不算错误,也比较危险。”

    不过,同时他也指出:“当然,招标代理机构也不能为了有利自己,任意制定过长的投标有效期,过长的投标有效期会增加投标人的风险,投标人当然不会独自承担这个风险,风险转移是必然的,采购结果自然就会受到影响。” 

    视项目而定更合理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投标有效期的天数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身能力和评标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投标有效期。

    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介绍,投标有效期是按“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到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计算,而开标、定标所需时间基本相同,评标时间就需要相对精确的计算:“评标时间的确定需要考虑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评标难易程度等诸多因素,重要的设备和材料评标的时间约15天~30天;中小型工程评标时间约15天~30天;大中型工程评标时间约20天~60天。” 

    然而,也有专家在认可此工作人员“评标时间估算”的同时指出:“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作为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合适。因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还需要签订货物、服务或工程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之后这段时间内,发生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没有签约的情况,而投标有效期已经结束,投标保证金也返还给各参加投标单位了,招标代理机构就无计可施了。”因此,在这位专家看来,签合同的时间是一定不能忽略不计的。

    业内专家总结说:“每个行业领域的投标有效期都不一样,而且和地域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投标有效期到底怎么确定,要根据具体的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以及地域认真分析,全面权衡,最终确定。”

    小贴士:细节要留意

    投标有效期一般不以“天”为单位,按照国际惯例,一般规定为“×日历日”。如果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是90日历日,投标人做出的承诺是30日历日,那就只有废标,其投标无效。

    如果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不足以完成采购项目,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征得投标人的同意。投标人如果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应以书面形式给招标代理机构以回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原投标文件不能更改;不同意延长的,不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只是与这次采购没了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内容都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事先予以明细。

    相关链接:
 
    2001年七部委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2003年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003年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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