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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缩水”可能会因小失大
发布日期:2010-09-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12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进一步要求,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招标公告却屡屡“缩水”。

  据业界人士透露,有的代理机构将招标公告“缩水”并不是不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而是为了出售更多的招标文件。

  “就拿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这一项来说,虽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了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却只公布法律对供应商的一些基本要求。供应商看到基本要求后误以为此次采购对供应商并没有什么特殊要求,毫不犹豫地购买了招标文件。试想,如果供应商知道自己不满足采购人的特殊要求还会购买招标文件吗?”某招标公司的项目经理说,“供应商买完招标文件,才发现自己并不满足,一般也会自认倒霉。因为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里‘投标人资格要求’一项公告里已经有了。供应商一般不会想到公告公布的内容不全这个问题,目前我还没听说过有供应商就这个问题提起过投诉。”

  在笔者看来,代理机构为了多卖几份招标文件可能会 “因小失大”。

  招标公告公布的内容太过粗略,的确可以吸引更多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但与此同时,也会存在许多弊端:一是代理机构对最终可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很难把握,不得不按照出售招标文件的数量来租用开标场地,但最终投标者却可能寥寥无几;二是代理机构不能及时预料到“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而做好相应预案;三是类似情况出现多了,供应商会对政府采购失去信心甚至产生憎恶感;四是影响代理机构的声誉,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没了信任,采购失败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多,采购人还能满意吗?采购人不满意,代理机构就没了“生意”。

  因此,笔者建议,代理机构千万别为了多卖几份招标文件而在招标公告上做文章、动脑筋。招标公告能详细还是尽量详细一些为好。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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