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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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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不满采购结果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6-07-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6

   表现形式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结果不满意的情况时常发生,其表现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拖延术 今天说要请示领导,明天说领导还要研究研究,迟迟不确认采购结果,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找借口 借口实地考察或资格后审,寻找推翻采购结果的理由。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实地考察或进行资格后审。“争取”在鸡蛋里挑出骨头。

    苛刻要求 在签订合同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苛刻要求,迫使其主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

    不履约 在供应商履约中不配合,在履约后迟迟不验收、不付款,故意刁难供应商。

    产生原因

    “出乎意料” 中标者非意中供应商或品牌。很多采购人在采购前对个别供应商有承诺或对某品牌情有独钟,而采购结果却事与愿违。

    恐“历史”重现 有些采购人与某一供应商已经有过交往,对其服务态度或诚信度很不满意;或曾经使用过某品牌,对其质量很不满意,而采购结果却恰恰就是该供应商或该品牌产品中标(成交)。

    处理方法

    维护权威 要坚决维护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采购结果的权威性,不能因采购人的不满意而迁就采购人,自动放弃结果。

    贯彻法律 要对采购人进行批评教育使采购人明白,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招标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给予处分 如果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财政部门可以核销或核减该项目经费,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和该单位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处理问题 如果采购人在实地考察和资格后审中确实发现了问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作出相应的处理,对采购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以宣布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或确定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对采购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要求采购人进行适当的补救,但不改变原采购结果。如果采购人故意刁难供应商且有供应商投诉的,要依法查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戈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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