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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购买招标文件有资格投标吗
发布日期:2010-08-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78
    核心观点: 
  未遵循招标公告所规定途径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未向招标人购买(或者免费领取、下载,下同)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吗?看了《政府采购信息报》(2010年8月13日第3版)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很受启发,也谈一点个人浅见。
  一、为了确保招标行为的合法性和招标活动顺利进行,招标人有必要掌握招标文件收受人的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招标过程由一系列的活动组成,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召开标前答疑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等等。而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组织这些活动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除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以外,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招标人必须及时掌握招标文件收受人情况,而如果允许潜在投标人从招标人之外的途径获取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那么,一者是招标人将无法有效掌握招标文件收受人情况,从而也无法尽到将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等情况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法定义务;二者是这些潜在投标人很可能由于没有及时获取重要的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信息,投标出现重大失误,从而形成质疑、投诉的隐患。
  二、为了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招标文件只能从规定的途径获取。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都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属于应当依法保密的内容。法律法规这样规定,是为了杜绝给投标人串通投标开方便之门。因此,要求潜在投标人只能从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正当途径获取招标文件,可以有效地防止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这是确保招标活动合法性和公平性的内在要求。
  三、招标文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决定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也应采取严肃的态度。
  招标文件的目的是明确表示招标意向,它是招标人采购需求的全面体现,是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活动、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并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准则和依据,是订立合同的重要依据,是质疑、投诉等争议处理的基础。整个招标采购活动都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而展开的,招标文件可以说是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纲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可见,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严肃性文件。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应当在公开招标公告中明确。正因为招标文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笔者认为,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也应采取严肃的态度,不从招标公告所明确的正规途径而通过其他“私相授受”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遵循招标公告所规定的途径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这样做既符合法律法规的间接性规定和要求,符合招标投标活动的客观要求和操作惯例,同时也不违背法律法规的任何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
  鉴于现行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因此,为了避免产生纠纷,笔者建议通过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对这一事项进行事先约定比较好。笔者所在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模板中就明确约定: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方式以及下载不成功的,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网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的通知》办理。未按规定下载(或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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