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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十类采购情形认定为商业贿赂
发布日期:2006-07-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6

    记者从杭州财税网站获悉,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近日联合召开会议,就全市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工作作出部署,着重检查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产生不正当交易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

    据了解,政府采购领域以下10类情形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一是直接收受供应商的现金回扣、项目提成等;二是以投资入股或干股、期权形式参与供应商的红利、股息分配;三是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商业活动、旅游、考察;四是直接收受、无偿占用供应商提供的财物;五是默许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换真更换采购商品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是合同之外接受供应商赠送的产品且不入账;七是以各种名义向供应商报销费用;八是向采购人返还招标代理费;九是向供应商收取资格准入费、采购会员费;十是以其他手段向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为市场提供巨大商机的同时,也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少数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杭州市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说,这次杭州市专项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即日起至8月15日为部门和单位自查自纠阶段,8月16日至9月底为重点抽查阶段。通过专项检查工作,促进政府采购改革和财政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积极构建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来源:国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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