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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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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成立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复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8-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95
    为了保证采购结果的客观公正,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采用评标委员会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式。有关法律和法规赋予评标委员会极大的社会责任,而有些专家们却是责任感淡漠。

    目前有些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后,采购人、供应商对评标结论有争议,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的现象也增多,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业务技术水平不高所致。虽然,我国有关法规对专家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但还不是很完善,也没有建立完备的专家问责制等制度。评标委员会的责任和集采机构的责任该如何区分把握?虽然法律规定:“评审专家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但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责任问题,却存在着不少争论,笔者的观点是评标委员会的责任无法推卸。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责任,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也规定得非常明确。其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4条更具体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职责。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并非招标采购单位的临时内部机构或附属机构,而是独立于招标采购单位之外的,所以并非招标采购机构的下属部门。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评标,任何人不得干涉,并对评标的结果负责,这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集采机构只是组织者,不能干涉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审,因此不承担评标结果的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集采机构有审核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的权利。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掌握“生杀大权”的评标专家应当实现严密的监督,评标专家也要有人“评”。目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错误结论一般是内部人员审核后做出决定,这明显缺乏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依据。因此,笔者建议成立政府采购评标复审委员会,它是一个复审的常设机构,独立承担责任。当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受到质疑和投诉的情况发生时,由政府采购评标复审委员会再次进行评审,作出最终的评标结论。政府采购复审委员会应当独立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采购单位的机构,作为第三者参与评判,这样评判相对来说会比较客观、公正。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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