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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灵活”还需有“度”
发布日期:2006-07-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1

    某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信息化城市管理平台软硬件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束不久,市财政局即收到一供应商的投诉书,投诉招标代理机构有违规操作行为:1、谈判小组的5名成员中没有采购人代表,有控制谈判结果之嫌;2、成交公司的软件系统平台数据库没有相关公司的授权;3、成交人提供的网络安全产品未通过中国信息安全生产测评认证中心某级认证。根据调查事实和法律规定,财政局最终做出“投诉人的各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的决定。

    谈判小组可以无采购人代表

    投诉内容之一是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中没有采购人代表,对此被投诉人辩称,是采购人自己因某种原因放弃了参与竞争性谈判小组的权利,被投诉人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组成了竞争性谈判小组。市纪检、审计、财政3机关的相关人员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了监督。那么,在评审成员中是否非得有采购人代表?专家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之规定,谈判小组成员中专家占到总数的三分之二是“硬”性规定,但就采购人而言,参加谈判小组是其权利而非义务,采购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决定权在自己手里。所以谈判小组可以全部由专家组成,但是专家组成员必须依法抽取。

    “厂家授权”如何规定以标书为准

    投诉人认为,成交人的软件系统平台数据库没有相应A公司的授权,只有另一软件科技开发B有限公司的授权,而A公司根本就没有对B公司进行过授权,如果采购人和成交人签订合同使用成交人的产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存在一定风险。

    据悉,厂家授权一般分“长期授权”和“专项授权”两种,后者给予的优惠条件可能更大一些,但容易引发倾向性采购和价格过高现象。在招标文件中根据采购人需求,“厂家授权书”往往作为一般性要求提出。据调查,成交人的投标书中也未出现B公司的授权书。专家认为,因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交的符合性资格文件对“厂家授权书”仅作一般性要求,未作为必要性合格要求,所以在评标时只作为技术偏离处理,在评分时已给予考虑。而且,开标前,投诉人已了解招标文件具体内容,未提出质疑就是默认了相关条件。所以,只要是依照招标文件得出的评审结果,就是合法的。

    无认证却闯关缘于 “统一考虑”

    投诉人提出,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部分“用户需求”第15页对安全证书要求如下:通过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的EAL3级认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产品。但符合此要求的国内产品只有一家,却不是成交人。经查,除成交人外,其他报价人提供的网络防火墙产品是NGFW4000—P,而通过EAL3级认证的防火墙产品是NGFW4000(V2.0)。评审专家认为,“EAL3级认证”是对单个产品的认证,而不是系列认证,因此,所有投标人提供的防火墙产品都没有取得“EAL3级”认证,基于此种情况,评审专家在评分时进行了统一考虑。

    除此之外,投诉人还提出成交人在系统集成方面的成功案例有限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均因其主张缺乏具体证据支持而被驳回。从此供应商投诉经历不难发现,对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该供应商似乎还不得要领。投诉应以法律、招标文件和事实为依据。同时,此案例也提醒我们,竞争性谈判方式“太灵活了”,应谨防在使用过程中因过于“活”而“失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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