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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作中防止倾向性意见的探讨
发布日期:2006-07-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8

    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倾向性意见,如果任由这些倾向性意见发展,对广大竞标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以下就防止倾向性意见进行一些探讨。

    招标过程中,倾向性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在提技术需求时,指定品牌或采用为中意供应商量身定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2、在规定报名资格条件时,故意提高或降低准入门槛,附加一些不合理条件,为中意供应商大开方便之门,对其他潜在中标人百般阻拦。

    3、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审专家示意倾向性的意见,抬高中意供应商、贬低其他供应商。

    要防止倾向性意见,需要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操作、监督等部门的共同把关。

    首先要把好采购需求的审核关,而采购中心一般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只能指出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如规定品牌、可采用活动指标的却采用固定指标,而对一些深层次的技术指标的判断需要借助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的力量。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在答疑会时接受供应商的质疑,这即可以借助供应商的力量把好审核关,又给了供应商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有利于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

    其次要把好资格条件审查的准入关,尽量采用合法合理的准入门槛,如一些报名公告中写的“必须要做过N个类似项目并提供证明材料”,这明显对新成立供应商不公平;还有一些公告中的“需要有系统集成证、安防证、涉密证……”,有的证固然需要,但有的证显然是为某些供应商量身而定的。

    还有是把好专家评审关,专家评审是专家用自己的职业技术专长进行思考和评判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比较客观的,但还是有一部分主观的意见,有时候会受到用户单位代表和其他专家意见的影响,如果这种意见带有倾向性,就会导致判断的偏差和评审结果的不合理,所以,有必要有监督人员在现场,对一些倾向性意见进行指出和制止,或者采用评审人员独立评审的方式。

    当然,不同立场的人判断倾向性的标准有可能不一样,因为人的驱利性注定每个人的意见都会代表自己的利益。站在采购中心的立场,应该抱着对采购人和供应商都负责的态度,搭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舞台,寻求采购人和广大竞标供应商都尽量满意的方法来进行招标工作,在事前、事中、事后多采用质疑、听证、论证的方式做好每一个环节,保证政府采购三公和诚信原则。以上只是自己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些心得,其本身可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还请指教。

来源:上海南汇区政府采购中心     作者:张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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